106身三民總第一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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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這樣寫 對嗎

謝謝


答:
(一)依題意,系爭買賣契約意思表示錯誤

按民法第88條第1項解釋所示,當事人意思表示之內容顯有錯誤,表意人得撤銷
之。另依同條第2項所示,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其內容錯誤時得撤銷。

就題意而言,系爭土地買賣土地契約中,乙以申購該筆土地為由,拒絕交付甲剩
餘酬金240萬元,而甲則以標售為主張,與題意系爭買賣契約意思表示不符,依上
開條文第2項所示,法院應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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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Harry avatarHarry2017-04-19
不知道題目是什麼,不過光從你的擬答就發現錯誤了,錯誤
撤銷權是形成權,乃有相對人的單獨行為(第116條第2項),
不用以訴訟為之。
Hedwig avatarHedwig2017-04-21
第一題相符案例請參考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1150號判決
Joe avatarJoe2017-04-23
爭點在於民法98條 應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為何
Jake avatarJake2017-04-23
順便跟你講第二題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
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號所討論之爭點
Ivy avatarIvy2017-04-27
還有就是 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 不用經過法院
Mia avatarMia2017-04-27
J大好強@@' 我這兩題寫得一頭霧水
Adele avatarAdele2017-04-29
完了完了 高手真多 今年沒機會了
Kristin avatarKristin2017-05-01
J大請問下,相關資訊要在那可以查詢的到?我找高等法院
資訊,他說這種座談會資料沒有對外公布,還是是我查錯了
@@'
Jessica avatarJessica2017-05-04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Lily avatarLily2017-05-08
感謝
Andrew avatarAndrew2017-05-09
J大說的正確 這題爭點就在民法第98條
Lydia avatarLydia2017-05-10
補充一下刑法那兩題 第三題爭點在105.11.30刑法第5
條新增第11款339-4加重詐欺罪 注意本題是在修法前發
生行為應如何處理和審判 牽涉刑法第2、5、7、9條
Hedda avatarHedda2017-05-13
第四題爭點在故意自招危難適不適用緊急避難, 請參
考最高法院72年第7058號判決
Bennie avatarBennie2017-05-14
john大 我覺得你應該已上榜了 選擇分數高 難寫的也都會 佩服
Olive avatarOlive2017-05-18
慘,我完全沒有注意到這個新修法,我認為這個是沒有第五
條適用,GG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