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身心障礙四等地政民法物權編概要第1題 - 考試

Table of Contents

一、

甲、乙、丙共有土地一筆,應有部分分別為甲五分之三、乙五分之一、
丙五分之一。試問:

(一)甲、乙得否未經丙之同意,將A地設定抵押權於丁?

(二)甲、乙得否未經丙之同意而主張共有土地之分割?

擬答:

(一)
甲與乙合計應有部分為五分之四,已逾越土地法34-1第1項(共有人
過半數且應有部分逾二分之一),故甲乙得未經丙同意設定抵押權
於丁。

(二)
同上述理由可以不經丙同意而分割。


請問這題是解錯嗎?還是我民法物權要重讀?@@黑人問號

土地法34-1不是不適用設定抵押權嗎@@?

另外74台上2561例: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所稱之處分,不包括分割行為在內,不得以
共有人中一人之應有部分或數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合併已逾三分之二,即可
不經他共有人全體之同意,而得任意分割共有物。


擬答說可以?黑人問號????

懇請各位大大指點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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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17-08-07
網路擬答常常讓我覺得石破天驚~
Carol avatarCarol2017-08-11
第二題是依民法第823條隨時可主張嗎?
Elma avatarElma2017-08-14
手邊的教材至少共有章看完吧...
Kyle avatarKyle2017-08-17
工讀生的擬答吧
Quanna avatarQuanna2017-08-21
(一)請參照司法院釋字第141號解釋。
(二)請參照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
Edwina avatarEdwina2017-08-22
第一題不行(34-1執點),第二題是問主張,建議民法寫隨
時得請求外,再帶多數決主張標示分割(可)跟權利分割(
不可)寫
Kama avatarKama2017-08-22
不是你要重讀 是寫擬答的要去重讀
Madame avatarMadame2017-08-27
請問這是哪家的擬答?放在網路之前都沒有在思考一下有無問
題,不怕誤人子弟嗎?
Queena avatarQueena2017-08-31
更正:
(二)請參照民法第819條第2項。
Necoo avatarNecoo2017-08-31
讀享老闆最近就在臉書直接轟有些作者不要出書害人,,
Ethan avatarEthan2017-09-02
又土地法第34條之1所稱之處分並不包括設定抵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