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甲、乙、丙共有土地一筆,應有部分分別為甲五分之三、乙五分之一、
丙五分之一。試問:
(一)甲、乙得否未經丙之同意,將A地設定抵押權於丁?
(二)甲、乙得否未經丙之同意而主張共有土地之分割?
擬答:
(一)
甲與乙合計應有部分為五分之四,已逾越土地法34-1第1項(共有人
過半數且應有部分逾二分之一),故甲乙得未經丙同意設定抵押權
於丁。
(二)
同上述理由可以不經丙同意而分割。
請問這題是解錯嗎?還是我民法物權要重讀?@@黑人問號
土地法34-1不是不適用設定抵押權嗎@@?
另外74台上2561例: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所稱之處分,不包括分割行為在內,不得以
共有人中一人之應有部分或數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合併已逾三分之二,即可
不經他共有人全體之同意,而得任意分割共有物。
擬答說可以?黑人問號????
懇請各位大大指點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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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共有土地一筆,應有部分分別為甲五分之三、乙五分之一、
丙五分之一。試問:
(一)甲、乙得否未經丙之同意,將A地設定抵押權於丁?
(二)甲、乙得否未經丙之同意而主張共有土地之分割?
擬答:
(一)
甲與乙合計應有部分為五分之四,已逾越土地法34-1第1項(共有人
過半數且應有部分逾二分之一),故甲乙得未經丙同意設定抵押權
於丁。
(二)
同上述理由可以不經丙同意而分割。
請問這題是解錯嗎?還是我民法物權要重讀?@@黑人問號
土地法34-1不是不適用設定抵押權嗎@@?
另外74台上2561例: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所稱之處分,不包括分割行為在內,不得以
共有人中一人之應有部分或數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合併已逾三分之二,即可
不經他共有人全體之同意,而得任意分割共有物。
擬答說可以?黑人問號????
懇請各位大大指點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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