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附上題目:
Q:外籍人士甲女為我國國民乙男之配偶,因依親取得在臺居留,於 104 年 5 月經法院判
決離婚,乙男並取得該婚生之未成年女兒扶養權,內政部移民署於居留期屆滿時,即廢止
甲女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試問該處分有無瑕疵?試就相關條文分析之。(25
分)
這題看過公職王的擬答(高點擬答按下去是空白頁,還是說那是國王的擬答@@?)
覺得擬答好像在解行政法,所以想請問這題該怎麼解?
我當初的寫法是先寫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第4項本文,原則上居留原因消失的話要廢止
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居留證。
再寫同項但書的內容,提到題目說是乙男取得女兒扶養權,所以不能適用第三款的例外規
定。
但因為註銷甲女的外僑居留證後她會被趕出去,會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
女有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的可能,所以適用第五款,移民署應准予繼續居留。
最後結論寫,因為甲女的情況適用入出國移民法第31條第4項第5款的例外規定
所以內政部移民署的處分有瑕疵。
但拿到的分數只有11分,因此想請問考戶政的版友們寫甚麼答案?
還有這題真正的答案到底是甚麼.....?謝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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