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司律民法(代償請求權時效) - 考試
By Edwina
at 2020-04-19T12:39
at 2020-04-19T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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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午安,今年在準備律師考試,看張璐老師的債法體型破解(真的大推這本!很多解析
都感覺打通任督二脈,但一開始看會有撞牆期,大家加油!),第一次在國考版發文,若
有格式問題請大家見諒,謝謝。
一、題目概要(有將題目簡化整理過):
甲於85年將一筆土地借名登記為乙所有,甲於90年間去世,繼承人為丙,而乙於98年擅自
將該土地出售,得款2500萬元。
甲之繼承人丙於107年依代償請求權請求乙交付出售之土地價金2500萬元,乙則提出時效
抗辯,乙之抗辯有無理由?
二、張璐老師說明(擷取我的盲點相關部分,不完全是本題擬答):
考選部公布之參考擬答中,討論本題借名登記契約,出名人處分該不動產屬有權或無權處
分問題,並因採有權或無權處分的見解,在後續法律適用上有很大差異。
無權處分見解下,若借名登記契約效力未消滅(類推適用民法550但書規定情況),繼承人
丙可主張類推適用民法544或依據民法179、184或177第2項不法管理之規定,向乙請求損
害賠償或不當得利或不法管理所得之利益。若契約消滅,則丙僅得主張後三種權利。
有權處分見解下,若契約未消滅,丙得類推適用民法544條請求賠償。若契約消滅,則丙
得類推適用代償請求權規定主張交易替代價金。
就上開法律關係之推論,筆者完全同意。...後面是其他部分論述
三、問題盲點:
無權處分的解釋我可以理解,但我不懂為何有權處分情況下,丙不得一樣依侵權行為、不
當得利、不法管理為依據請求?
四、我的想法/擬答:
(一)借名登記類推委任關係,依民法第550委任關係終止。又借名登記出名人之處分依實
務見解為有權處分。
(二)因屬有權處分,則乙無法履行返還該土地與繼承人丙,是為給付不能。實務及通說皆
認為可歸責債務人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得類推適用民法550代償請求權之規定。但依實務
見解代償請求權,原債權已罹於時效,債務人本得行使時效抗辯,故乙提出代償請求權之
時效抗辯應為有理由。(這裡張璐老師有其他思考邏輯~滿受用的!)
(三)但丙仍可依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及不法管理主張,該三種請求權應皆以土地售出之時
間點計算時效,侵權行為之時效為二年,請求已逾時效。不當得利及不法管理之時效為15
年,尚未罹於時效,惟前者請求範圍僅限於所失利益,並不完全是土地售出價額,若丙依
不法管理請求得請求土地出售價額2500萬元,併予敘明。
五、其他討論:
本來我一開始也只想到代償請求權,畢竟題目都點出代償請求權,張璐老師也認為作答談
一堆不會發生代償請求權的前提法律關係很奇怪,沒想到考選部出來的參考擬答將所有法
律請求都討論一遍...(那為何題目不問丙得向乙主張何種權利呢),但本題佔分高達40分
,若只寫到代償請求權可能版面會不夠多,大家會怎麼作答呢?
以上問題與討論,再麻煩大家解惑了!
希望大家金榜題名,早點上岸,身體健康,先謝謝各位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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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感覺打通任督二脈,但一開始看會有撞牆期,大家加油!),第一次在國考版發文,若
有格式問題請大家見諒,謝謝。
一、題目概要(有將題目簡化整理過):
甲於85年將一筆土地借名登記為乙所有,甲於90年間去世,繼承人為丙,而乙於98年擅自
將該土地出售,得款2500萬元。
甲之繼承人丙於107年依代償請求權請求乙交付出售之土地價金2500萬元,乙則提出時效
抗辯,乙之抗辯有無理由?
二、張璐老師說明(擷取我的盲點相關部分,不完全是本題擬答):
考選部公布之參考擬答中,討論本題借名登記契約,出名人處分該不動產屬有權或無權處
分問題,並因採有權或無權處分的見解,在後續法律適用上有很大差異。
無權處分見解下,若借名登記契約效力未消滅(類推適用民法550但書規定情況),繼承人
丙可主張類推適用民法544或依據民法179、184或177第2項不法管理之規定,向乙請求損
害賠償或不當得利或不法管理所得之利益。若契約消滅,則丙僅得主張後三種權利。
有權處分見解下,若契約未消滅,丙得類推適用民法544條請求賠償。若契約消滅,則丙
得類推適用代償請求權規定主張交易替代價金。
就上開法律關係之推論,筆者完全同意。...後面是其他部分論述
三、問題盲點:
無權處分的解釋我可以理解,但我不懂為何有權處分情況下,丙不得一樣依侵權行為、不
當得利、不法管理為依據請求?
四、我的想法/擬答:
(一)借名登記類推委任關係,依民法第550委任關係終止。又借名登記出名人之處分依實
務見解為有權處分。
(二)因屬有權處分,則乙無法履行返還該土地與繼承人丙,是為給付不能。實務及通說皆
認為可歸責債務人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得類推適用民法550代償請求權之規定。但依實務
見解代償請求權,原債權已罹於時效,債務人本得行使時效抗辯,故乙提出代償請求權之
時效抗辯應為有理由。(這裡張璐老師有其他思考邏輯~滿受用的!)
(三)但丙仍可依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及不法管理主張,該三種請求權應皆以土地售出之時
間點計算時效,侵權行為之時效為二年,請求已逾時效。不當得利及不法管理之時效為15
年,尚未罹於時效,惟前者請求範圍僅限於所失利益,並不完全是土地售出價額,若丙依
不法管理請求得請求土地出售價額2500萬元,併予敘明。
五、其他討論:
本來我一開始也只想到代償請求權,畢竟題目都點出代償請求權,張璐老師也認為作答談
一堆不會發生代償請求權的前提法律關係很奇怪,沒想到考選部出來的參考擬答將所有法
律請求都討論一遍...(那為何題目不問丙得向乙主張何種權利呢),但本題佔分高達40分
,若只寫到代償請求權可能版面會不夠多,大家會怎麼作答呢?
以上問題與討論,再麻煩大家解惑了!
希望大家金榜題名,早點上岸,身體健康,先謝謝各位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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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mma
at 2020-04-21T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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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20-04-22T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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