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地方特考四等行政法概要第35題 - 特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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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考版的各位大家好
先預祝各位能夠順利考上


35.人民請求公平交易委員會公開會議記錄及出席委員名單,如經否準,得為下列何者之
救濟途徑?
(C)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未獲救濟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D)無須訴願,直接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一般給付訴願

本題答案為C

我想問的是
1.公平會針對人民請求否準之行為是否為行政處分?
2.如果為行政處分,然依照公平交易法48條:「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處分或決定不服
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 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依訴願法規定終
結之。」不是應該跳過訴願,直接打行政訴訟嗎?

當初寫考古時有特別紀錄下來公平會不用打訴願,ABC都有寫「提起訴願」,而D的選項
也並不完全正確(應是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不過我還是選D)

如上問題,小弟資質愚鈍,懇求高手各位點醒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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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ara avatarCara2020-12-26
政府資訊公開法18條3款:決定前紀錄可不公開
同法9條:人民可向政府請求資訊
同法20條:人民對政府不服提行政救濟
結論:走訴願>行政訴訟
Una avatarUna2020-12-29
因為做成行政處分的依據不是公平交易法
Jacob avatarJacob2021-01-01
而是政府資訊公開法
Connor avatarConnor2021-01-03
推一樓 公平會不是做任何的行政處分都是依據公平交易法啊
Ivy avatarIvy2021-01-06
原來如此 感謝各位提點
Mason avatarMason2021-01-07
中計了,謝謝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