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6選舉確診者不能出門投票遭疑違憲 司 - 考試
By Anonymous
at 2022-11-22T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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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是國考版,我們來複習一下法律的效力..
強制規定,又分強行規定和禁止規定
強行規定,例如:
按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
,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前開規定於董事會之決議準用之,公司法第178條
、第206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係屬強行規定,故若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會決
議,違背上開規定而為決議,其決議方法屬同法第189條所稱之決議方法違反法令,
而得依該條規定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簡上字第92號)
禁止規定,又分取締規定和效力規定
取締規定:主管機關得對違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為,並不否認其行為之私法上效力
例如:建築法第86條,主管機關可以對違章建築勒停和拆除,但不因此使買賣契約無效。
效力規定
例如:民法第335條
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其相互間債之關係,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按
照抵銷數額而消滅。
前項意思表示,附有條件或期限者,無效。
任意規定:補充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可以約定排除
例如:民法第224條
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
過失負同一責任。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訓示規定:違反也不會怎麼樣
例如:民法第1084條第1項說子女要孝順父母。
以上複習結束。
回過來談憲法的效力,憲法學者常提到的:
1.純粹事實之陳述、2.方針條款、3.具有直接拘束力,如「憲法委託」「具體行為義
務之規定」「消極禁止之規定」
憲法學者一直不肯承認,憲法本身沒有法律效果方面的規定,所以全部都是訓示規定
憲法在大法官作成解釋前(大法官通常也只能解釋某法規違憲無效),都是訓示規定
確診者不能出門,此因不能投票,就算違憲,那又如何?有什麼效果嗎?沒有,
所以,憲法第17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違反了也不會怎麼樣,選舉照樣有效,也不會有什麼人受到懲罰。
既然憲法第17條只是訓示規定(其他規定其實也都是訓示規定)
現在你跟我說,政府以防疫之名,限制人民投票權,這是違憲的,那又怎麼樣?
法規範理論說,憲法位階最高,效力最強
我就問,是高在那裡?強在那裡?
憲法不只是對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毫無拘束力
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主管機關對於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予
以留驗;必要時,並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施行預防接種、投藥、指定特定
區域實施管制或隔離等必要之處置。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傳染病之危險群及特定對
象實施防疫措施;其實施對象、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事實上憲法對道交條例也沒有拘束力,對土地法也沒有拘束力
憲法在作成解釋前,對所有法規都沒有拘束力
所以,違憲又如何?
憲法的價值在於全體國民是否有遵守的共同意識
法院判決的效力來自於其他機關或人民是否有履行的實效
不被遵守的憲法或判決,不過是一紙空文
11月26日投票開票完畢,很快就會再一次印證:
我們的憲法,不是剛性憲法,不是民定憲法,甚至也不是名目憲法
我們的憲法,是語戲憲法
※ 引述《lucky70121 ( )》之銘言:
: https://ynews.page.link/hkJ1U
: 2022年11月21日 週一 下午5:29
: 九合一選舉確診者不能出門投票,國民黨立法委員曾銘宗今天在立院質詢司法院秘書長林
: 輝煌是否違憲。林輝煌指出,必須要先成為個案後,再由憲法法庭判決,司法院不便表示
: 意見。
: 九合一選舉26日投票,有立委認為確診者及隔離者當天不能出門投票,有違憲疑慮,更指
: 是中選會沒收投票權。
: 中選會主委李進勇日前指出,大法官690號解釋認定這樣沒有違憲之嫌。
: 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今天到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專題報告並備質詢。曾銘宗問林輝煌
: ,人民的投票權是憲法明文規定,26日就要投票了,中選會跟疫情指揮中心說確診者不能
: 投票,沒收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是否違反釋字第690號解釋。林輝煌答詢說,司法院是
: 司法行政機關,不適合就即將形成的爭議表示意見。
: 曾銘宗指出,釋字第690號解釋強調強制隔離沒有違反憲法,但並無提到確診者不能投票
: 、沒收投票權沒有違憲。林輝煌表示,確診者不能投票是否違憲,必須先成為個案,再由
: 憲法法庭判決,司法院不適合表示意見。
: 曾銘宗再詢問若發生確診者無法投票後,民眾該如何確保權益、尋求救濟。林輝煌答覆,
: 可先經過訴願、行政訴訟,最終判決確定後,若仍不利當事人,則可聲請釋憲。至於是否
: 會造成選舉無效或更大的衝擊,林輝煌表示,不清楚到時候具體形成的個案形式為何,司
: 法院不敢預測。
: 備註:終於有人想到這件事了 哈哈
: 憲法第17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
: 如果確診者不能投票 不但違憲
: 也違反法律優越性原則
: 任何法律規定不得與憲法牴觸。
: 而且這次民眾不但要行使選舉權
: 還要行使複決權。只是門檻太高
: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公民複決的門檻為,「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
: 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
--
強制規定,又分強行規定和禁止規定
強行規定,例如:
按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
,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前開規定於董事會之決議準用之,公司法第178條
、第206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係屬強行規定,故若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會決
議,違背上開規定而為決議,其決議方法屬同法第189條所稱之決議方法違反法令,
而得依該條規定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簡上字第92號)
禁止規定,又分取締規定和效力規定
取締規定:主管機關得對違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為,並不否認其行為之私法上效力
例如:建築法第86條,主管機關可以對違章建築勒停和拆除,但不因此使買賣契約無效。
效力規定
例如:民法第335條
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其相互間債之關係,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按
照抵銷數額而消滅。
前項意思表示,附有條件或期限者,無效。
任意規定:補充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可以約定排除
例如:民法第224條
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
過失負同一責任。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訓示規定:違反也不會怎麼樣
例如:民法第1084條第1項說子女要孝順父母。
以上複習結束。
回過來談憲法的效力,憲法學者常提到的:
1.純粹事實之陳述、2.方針條款、3.具有直接拘束力,如「憲法委託」「具體行為義
務之規定」「消極禁止之規定」
憲法學者一直不肯承認,憲法本身沒有法律效果方面的規定,所以全部都是訓示規定
憲法在大法官作成解釋前(大法官通常也只能解釋某法規違憲無效),都是訓示規定
確診者不能出門,此因不能投票,就算違憲,那又如何?有什麼效果嗎?沒有,
所以,憲法第17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違反了也不會怎麼樣,選舉照樣有效,也不會有什麼人受到懲罰。
既然憲法第17條只是訓示規定(其他規定其實也都是訓示規定)
現在你跟我說,政府以防疫之名,限制人民投票權,這是違憲的,那又怎麼樣?
法規範理論說,憲法位階最高,效力最強
我就問,是高在那裡?強在那裡?
憲法不只是對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毫無拘束力
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主管機關對於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予
以留驗;必要時,並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施行預防接種、投藥、指定特定
區域實施管制或隔離等必要之處置。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傳染病之危險群及特定對
象實施防疫措施;其實施對象、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事實上憲法對道交條例也沒有拘束力,對土地法也沒有拘束力
憲法在作成解釋前,對所有法規都沒有拘束力
所以,違憲又如何?
憲法的價值在於全體國民是否有遵守的共同意識
法院判決的效力來自於其他機關或人民是否有履行的實效
不被遵守的憲法或判決,不過是一紙空文
11月26日投票開票完畢,很快就會再一次印證:
我們的憲法,不是剛性憲法,不是民定憲法,甚至也不是名目憲法
我們的憲法,是語戲憲法
※ 引述《lucky70121 ( )》之銘言:
: https://ynews.page.link/hkJ1U
: 2022年11月21日 週一 下午5:29
: 九合一選舉確診者不能出門投票,國民黨立法委員曾銘宗今天在立院質詢司法院秘書長林
: 輝煌是否違憲。林輝煌指出,必須要先成為個案後,再由憲法法庭判決,司法院不便表示
: 意見。
: 九合一選舉26日投票,有立委認為確診者及隔離者當天不能出門投票,有違憲疑慮,更指
: 是中選會沒收投票權。
: 中選會主委李進勇日前指出,大法官690號解釋認定這樣沒有違憲之嫌。
: 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今天到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專題報告並備質詢。曾銘宗問林輝煌
: ,人民的投票權是憲法明文規定,26日就要投票了,中選會跟疫情指揮中心說確診者不能
: 投票,沒收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是否違反釋字第690號解釋。林輝煌答詢說,司法院是
: 司法行政機關,不適合就即將形成的爭議表示意見。
: 曾銘宗指出,釋字第690號解釋強調強制隔離沒有違反憲法,但並無提到確診者不能投票
: 、沒收投票權沒有違憲。林輝煌表示,確診者不能投票是否違憲,必須先成為個案,再由
: 憲法法庭判決,司法院不適合表示意見。
: 曾銘宗再詢問若發生確診者無法投票後,民眾該如何確保權益、尋求救濟。林輝煌答覆,
: 可先經過訴願、行政訴訟,最終判決確定後,若仍不利當事人,則可聲請釋憲。至於是否
: 會造成選舉無效或更大的衝擊,林輝煌表示,不清楚到時候具體形成的個案形式為何,司
: 法院不敢預測。
: 備註:終於有人想到這件事了 哈哈
: 憲法第17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
: 如果確診者不能投票 不但違憲
: 也違反法律優越性原則
: 任何法律規定不得與憲法牴觸。
: 而且這次民眾不但要行使選舉權
: 還要行使複決權。只是門檻太高
: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公民複決的門檻為,「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
: 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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