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等五項 - 考試
By Kyle
at 2021-04-23T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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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 本分類適用於發表各種考試相關資訊、國考相關新聞、
大法官釋字、法律增修等等。
考試公告
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
試、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
試、110年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遴選資格考試
110/04/23
考選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選特二字第1101500342號
主旨:舉辦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海岸巡防人員、
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及110年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遴選資格考試。
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8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考試等別、類科組別及暫定需用名額:
(一)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
1、考試等別、類科組別及暫定需用名額詳如附表1。
2、為因應司法院、法務部法警及矯正機關業務之需要,考量男女性收容人管理上之差異
,須就勤務妥為調配之必要性,其中三等考試監獄官、四等考試法警及監所管理員等3類
科分定男女需用名額。
(二)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考試等別、組別及暫定需用名
額詳如附表2。
(三)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考試等別、科別及暫定需用名額詳如附
表3。
(四)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考試等別、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詳如附
表4。
(五)110年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遴選資格考試:考試院級詳如附表5。
(六)司法人員、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之暫定需用名
額得視考試成績及用人需要,擇優增減錄取。用人機關如需臨時增列需用名額,於典試委
員會決定錄取標準前,經考試院核定後,得增列需用名額。
二、考試日期:
(一)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
1、三等考試:110年8月14日(星期六)至16日(星期一)。
2、四等考試:110年8月14日(星期六)至15日(星期日)。
3、五等考試:110年8月14日(星期六)。
4、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四等考試法警、監所管理員類科第二試體能測驗預定於110年
11月27日(星期六)舉行,實際日期須視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5、三等考試第二試口試(監獄官類科第三試口試)預定於110年12月25日(星期六)舉
行,實際日期須視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二)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
1、三等考試:110年8月14日(星期六)至15日(星期日)。
2、第二試體能測驗預定於110年11月28日(星期日)舉行,第三試口試預定於110年12月
26日(星期日)舉行,實際日期須視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三)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
1、三等考試:110年8月14日(星期六)至16日(星期一)。
2、第二試體能測驗預定於110年11月28日(星期日)舉行,第三試口試預定於110年12月
26日(星期日)舉行,實際日期須視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四)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
1、二等考試及四等考試:110年8月14日(星期六)至15日(星期日)。
2、三等考試:110年8月14日(星期六)至16日(星期一)。
3、第二試體能測驗預定於110年11月28日(星期日)舉行,二等考試第三試口試預定於
110年12月25日(星期六)舉行,實際日期須視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五)110年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遴選資格考試:
110年8月14日(星期六)至15日(星期日)。
三、考試地點:
(一)第一試:本5項考試除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遴選資格考試集中於臺北考
區應試外,餘分設臺北、臺中、臺南、高雄、花蓮及臺東6考區。
(二)第二試體能測驗及第二、三試口試:設臺北考區。
四、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一)報名日期:自110年5月4日(星期二)起至5月13日(星期四)下午5時止。
(二)報名收件截止日期:須於110年5月14日(星期五)前(含當日,郵戳為憑),以掛號
寄出報名表件,始完成報名程序,逾期或未寄達者,考試報名無效,不得補件。
(三)報名郵寄地點:116203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1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二科。
(四)報名方式:
1、本考試一律採網路報名,應考人請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網址
:https://register.moex.gov.tw;https://register.moex2.nat.gov.tw)報名。登錄
報名資料前,請先詳閱應考須知。
2、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海岸
巡防人員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及110年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遴選資格考
試:採「網路報名並繳驗報名相關表件」(紙本寄件)方式辦理,應考人進入前項系統登
錄報名資料並完成繳費後,務必下載列印報名書表,連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以掛號郵寄
至指定地點。
3、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四等考試、五等考試:
(1)網路報名登錄程序完成後,如經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提示「免繳報名相關表件」者,毋
須繳交報名書表、身分證件及應考資格等書面證明文件,但仍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繳費,
繳款證明由應考人自行妥善留存。應考人於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所填具之基本資料,將透過
戶役政機關之資料進行檢核。
(2)網路報名登錄程序完成後,如經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提示「須繳驗報名相關表件」者,
完成繳費後,請務必下載列印報名表件,並附繳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證明、職業證書、
工作經驗證明、報名費減半優待證明、應考權益維護措施申請表、姓名罕見字申請表及國
民身分證影本等),於110年5月14日前(含當日,郵戳為憑),以掛號郵寄至指定地點,
始完成報名程序。
五、應考資格、應試科目及成績計算:
(一)本5項考試分別依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規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規則」、「公
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
選資格考試辦法」及「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之規定辦理。
(二)依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暨其施行細則之規定,應考人具該條例所稱後備軍
人身分,得以軍階及軍職年資,應性質相近之考試:
1、三等考試:曾任中尉以上三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得應未列舉限定院、系、組、所、
學位學程名稱之類科,或應與該軍階及軍職年資所具軍職專長性質相近之技術類別相當類
科。惟考試類科應具有相關之職業證書、工作經驗或訓練,始得報考者,仍應符合該應考
資格規定。
2、四等考試:曾任中士以上三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得應未列舉限定職業學校或相當院
、系、科、組、所、學位學程名稱之類科,或應與該軍階及軍職年資所具軍職專長性質相
近之技術類別相當類科。
六、110年應屆畢業生擬以學歷資格報考,於報名期間未及繳交應考資格證明文件者,原
不具應考資格,但經申請同意准予附條件應考者,其畢業(學位)證書影本至遲應於各該
類科考試第1天第1節考試前繳驗;未能於考試舉行前1日具備應考資格、逾期未繳驗或所
繳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審查不合格者,不得應考。如有入場應試情形,已應考之科目均不予
計分,不另行通知。
七、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公證人、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法
律事務組、法院書記官類科之「民事訴訟法」科目;公證人類科「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科目、行政執行官類科「強制執行法與商事法(包括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之「強
制執行法」部分;及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遴選資格考試之基礎選試科目,於
考試時由考選部以單科本方式提供法律條文供應考人使用,惟實際命題範圍並不以附發之
法律條文為限。各應試法律科目所附發之法律條文以考試舉行2個月前經公布生效者為準
。
八、體格檢查時間及標準:
(一)司法人員、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應考人(司法
人員特考三等考試公證人、觀護人、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五等錄事、庭務員類科,
不實施體格檢查),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14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
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表於第一試榜示後寄發),體格檢查不合格或逾期未
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二試或不予分配訓練。
(二)前項體格檢查標準,除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規定辦理外,並分別依照「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
規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規則」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
員考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九、司法人員、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依其考試規則
規定採筆試、體能測驗、口試等分試方式舉行之各考試類科組,其體能測驗及口試均分別
依照「體能測驗規則」、「口試規則」及各該項考試規則之規定辦理。未具擬任職務任用
資格者取得法官遴選資格考試依其考試辦法規定併採筆試、審查著作發明、審查知能有關
學歷經歷證明及口試四種方式,除筆試外,其餘各種考試分別依照「著作發明審查規則」
、「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規則」及「口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十、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相關維護措施均依「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
維護辦法」辦理。
十一、本5項考試應考人,具有身心障礙、原住民族、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
家庭或後備軍人身分者,其報名費用依規定數額予以減半收取,其餘均不予優待。
十二、本5項考試各類科組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試題題型、成績計算、及格方式與其
他有關事項,均詳載於各該考試應考須知。
資料來源:
考選部
https://reurl.cc/NXd5b9
附表1-110年司法人員特考暫定需用名額表
https://reurl.cc/5oW7Rv
附表2-110年調查人員特考暫定需用名額表
https://reurl.cc/MZ5Yzp
附表3-110年海巡人員特考暫定需用名額表
https://reurl.cc/7yQZbb
附表4-110年移民人員特考暫定需用名額表
https://reurl.cc/1gAnkV
附表5-110年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遴選資格考試院級表
https://reurl.cc/9ZNdWV
今年要考書記官的要好好把握哦~
--
大法官釋字、法律增修等等。
考試公告
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
試、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
試、110年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遴選資格考試
110/04/23
考選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選特二字第1101500342號
主旨:舉辦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海岸巡防人員、
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及110年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遴選資格考試。
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8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考試等別、類科組別及暫定需用名額:
(一)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
1、考試等別、類科組別及暫定需用名額詳如附表1。
2、為因應司法院、法務部法警及矯正機關業務之需要,考量男女性收容人管理上之差異
,須就勤務妥為調配之必要性,其中三等考試監獄官、四等考試法警及監所管理員等3類
科分定男女需用名額。
(二)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考試等別、組別及暫定需用名
額詳如附表2。
(三)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考試等別、科別及暫定需用名額詳如附
表3。
(四)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考試等別、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詳如附
表4。
(五)110年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遴選資格考試:考試院級詳如附表5。
(六)司法人員、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之暫定需用名
額得視考試成績及用人需要,擇優增減錄取。用人機關如需臨時增列需用名額,於典試委
員會決定錄取標準前,經考試院核定後,得增列需用名額。
二、考試日期:
(一)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
1、三等考試:110年8月14日(星期六)至16日(星期一)。
2、四等考試:110年8月14日(星期六)至15日(星期日)。
3、五等考試:110年8月14日(星期六)。
4、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四等考試法警、監所管理員類科第二試體能測驗預定於110年
11月27日(星期六)舉行,實際日期須視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5、三等考試第二試口試(監獄官類科第三試口試)預定於110年12月25日(星期六)舉
行,實際日期須視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二)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
1、三等考試:110年8月14日(星期六)至15日(星期日)。
2、第二試體能測驗預定於110年11月28日(星期日)舉行,第三試口試預定於110年12月
26日(星期日)舉行,實際日期須視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三)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
1、三等考試:110年8月14日(星期六)至16日(星期一)。
2、第二試體能測驗預定於110年11月28日(星期日)舉行,第三試口試預定於110年12月
26日(星期日)舉行,實際日期須視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四)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
1、二等考試及四等考試:110年8月14日(星期六)至15日(星期日)。
2、三等考試:110年8月14日(星期六)至16日(星期一)。
3、第二試體能測驗預定於110年11月28日(星期日)舉行,二等考試第三試口試預定於
110年12月25日(星期六)舉行,實際日期須視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五)110年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遴選資格考試:
110年8月14日(星期六)至15日(星期日)。
三、考試地點:
(一)第一試:本5項考試除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遴選資格考試集中於臺北考
區應試外,餘分設臺北、臺中、臺南、高雄、花蓮及臺東6考區。
(二)第二試體能測驗及第二、三試口試:設臺北考區。
四、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一)報名日期:自110年5月4日(星期二)起至5月13日(星期四)下午5時止。
(二)報名收件截止日期:須於110年5月14日(星期五)前(含當日,郵戳為憑),以掛號
寄出報名表件,始完成報名程序,逾期或未寄達者,考試報名無效,不得補件。
(三)報名郵寄地點:116203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1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二科。
(四)報名方式:
1、本考試一律採網路報名,應考人請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網址
:https://register.moex.gov.tw;https://register.moex2.nat.gov.tw)報名。登錄
報名資料前,請先詳閱應考須知。
2、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海岸
巡防人員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及110年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遴選資格考
試:採「網路報名並繳驗報名相關表件」(紙本寄件)方式辦理,應考人進入前項系統登
錄報名資料並完成繳費後,務必下載列印報名書表,連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以掛號郵寄
至指定地點。
3、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四等考試、五等考試:
(1)網路報名登錄程序完成後,如經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提示「免繳報名相關表件」者,毋
須繳交報名書表、身分證件及應考資格等書面證明文件,但仍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繳費,
繳款證明由應考人自行妥善留存。應考人於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所填具之基本資料,將透過
戶役政機關之資料進行檢核。
(2)網路報名登錄程序完成後,如經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提示「須繳驗報名相關表件」者,
完成繳費後,請務必下載列印報名表件,並附繳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證明、職業證書、
工作經驗證明、報名費減半優待證明、應考權益維護措施申請表、姓名罕見字申請表及國
民身分證影本等),於110年5月14日前(含當日,郵戳為憑),以掛號郵寄至指定地點,
始完成報名程序。
五、應考資格、應試科目及成績計算:
(一)本5項考試分別依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規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規則」、「公
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
選資格考試辦法」及「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之規定辦理。
(二)依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暨其施行細則之規定,應考人具該條例所稱後備軍
人身分,得以軍階及軍職年資,應性質相近之考試:
1、三等考試:曾任中尉以上三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得應未列舉限定院、系、組、所、
學位學程名稱之類科,或應與該軍階及軍職年資所具軍職專長性質相近之技術類別相當類
科。惟考試類科應具有相關之職業證書、工作經驗或訓練,始得報考者,仍應符合該應考
資格規定。
2、四等考試:曾任中士以上三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得應未列舉限定職業學校或相當院
、系、科、組、所、學位學程名稱之類科,或應與該軍階及軍職年資所具軍職專長性質相
近之技術類別相當類科。
六、110年應屆畢業生擬以學歷資格報考,於報名期間未及繳交應考資格證明文件者,原
不具應考資格,但經申請同意准予附條件應考者,其畢業(學位)證書影本至遲應於各該
類科考試第1天第1節考試前繳驗;未能於考試舉行前1日具備應考資格、逾期未繳驗或所
繳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審查不合格者,不得應考。如有入場應試情形,已應考之科目均不予
計分,不另行通知。
七、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公證人、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法
律事務組、法院書記官類科之「民事訴訟法」科目;公證人類科「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科目、行政執行官類科「強制執行法與商事法(包括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之「強
制執行法」部分;及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遴選資格考試之基礎選試科目,於
考試時由考選部以單科本方式提供法律條文供應考人使用,惟實際命題範圍並不以附發之
法律條文為限。各應試法律科目所附發之法律條文以考試舉行2個月前經公布生效者為準
。
八、體格檢查時間及標準:
(一)司法人員、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應考人(司法
人員特考三等考試公證人、觀護人、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五等錄事、庭務員類科,
不實施體格檢查),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14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
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表於第一試榜示後寄發),體格檢查不合格或逾期未
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二試或不予分配訓練。
(二)前項體格檢查標準,除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規定辦理外,並分別依照「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
規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規則」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
員考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九、司法人員、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依其考試規則
規定採筆試、體能測驗、口試等分試方式舉行之各考試類科組,其體能測驗及口試均分別
依照「體能測驗規則」、「口試規則」及各該項考試規則之規定辦理。未具擬任職務任用
資格者取得法官遴選資格考試依其考試辦法規定併採筆試、審查著作發明、審查知能有關
學歷經歷證明及口試四種方式,除筆試外,其餘各種考試分別依照「著作發明審查規則」
、「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規則」及「口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十、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相關維護措施均依「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
維護辦法」辦理。
十一、本5項考試應考人,具有身心障礙、原住民族、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
家庭或後備軍人身分者,其報名費用依規定數額予以減半收取,其餘均不予優待。
十二、本5項考試各類科組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試題題型、成績計算、及格方式與其
他有關事項,均詳載於各該考試應考須知。
資料來源:
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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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110年司法人員特考暫定需用名額表
https://reurl.cc/5oW7Rv
附表2-110年調查人員特考暫定需用名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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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110年海巡人員特考暫定需用名額表
https://reurl.cc/7yQZbb
附表4-110年移民人員特考暫定需用名額表
https://reurl.cc/1gAnk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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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Quint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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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icha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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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y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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