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於民國(下同)86 年 10 月間建造完成 A 公寓大廈,甲於同年銷售該大廈房屋
時,均與各個承購戶訂定下列契約內容:「A 大廈中之 B 建物雖登記為甲單獨所有,
但依使用執照及所附建物記載用途為社區辦公室,甲同意供社區全體住戶作為公共設施
使用。」其後,A 大廈之管理委員會在 B 建物內設置管理室、交誼廳、桌球室等社區
公共設施。詎 B建物嗣於 95 年 9 月遭法院查封拍賣,拍賣公告載明:「B 建物目前
為 A大廈之社區辦公室,供管理室、交誼廳等公共設施使用,債務人甲未現實占有,
於拍定後不點交」等語,後由乙拍定取得 B 建物。今乙訴請 A公寓大廈之全體住戶交
還 B 建物,是否有理?
1.依張璐解題書的見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後(84年),約定專用或共用非依規約
無效,本題是86年設立的專有共用之分管契約,照老師見解應該無效。
2.但我看公職王的解答,他有找到本題的背景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1040號民事判決)
,這個判決直接依民法第799條之1第4項後段的團體法法理拘束特定繼受人,完全沒提到
非依規約無效這件事,該裁判從96年開始打,歷經9個判決也都完全沒提到,想請教是
小弟哪邊有理解錯誤..感謝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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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均與各個承購戶訂定下列契約內容:「A 大廈中之 B 建物雖登記為甲單獨所有,
但依使用執照及所附建物記載用途為社區辦公室,甲同意供社區全體住戶作為公共設施
使用。」其後,A 大廈之管理委員會在 B 建物內設置管理室、交誼廳、桌球室等社區
公共設施。詎 B建物嗣於 95 年 9 月遭法院查封拍賣,拍賣公告載明:「B 建物目前
為 A大廈之社區辦公室,供管理室、交誼廳等公共設施使用,債務人甲未現實占有,
於拍定後不點交」等語,後由乙拍定取得 B 建物。今乙訴請 A公寓大廈之全體住戶交
還 B 建物,是否有理?
1.依張璐解題書的見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後(84年),約定專用或共用非依規約
無效,本題是86年設立的專有共用之分管契約,照老師見解應該無效。
2.但我看公職王的解答,他有找到本題的背景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1040號民事判決)
,這個判決直接依民法第799條之1第4項後段的團體法法理拘束特定繼受人,完全沒提到
非依規約無效這件事,該裁判從96年開始打,歷經9個判決也都完全沒提到,想請教是
小弟哪邊有理解錯誤..感謝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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