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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寫輕愉的「這是一本身份法解題書」遇到關於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想請教大家:

1.「婚姻無效」是否可能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我本來的想法是婚姻無效為自始不生效力,就不符合鼓勵雙方對於婚姻貢獻的目的,因此
不得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但輕愉是以999-1準用1058,仍得請求來解題,不過爬板上,有
一題選擇題「何種情形不得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的答案是「婚姻無效」,我在常揚老師講
解法定財產制消滅情形時的筆記只有離婚、配偶死亡、婚姻經撤銷,所以...請問到底婚

無效能不能以999-1準用1058來請求呢?

2.婚前購置的房產於婚後漲價,是否適用1017條孳息的規定呢?
假設甲於婚前以400萬購置A屋,離婚時A屋漲至500萬,其中差額的部分可算婚後孳息嗎?

麻煩大家解惑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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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Olive avatarOlive2017-09-10
Q1婚姻無效可以999條之1準用1058請求事實上經營婚姻生活
所生的剩餘財產。
可參照高等法院 104 年度重家上字第 8 號民事判決。
Q2
1030條之4(在婚姻無效時,就是以提起確認婚姻無效之訴作
為認定未繼續經營婚姻生活事實意願,一樣參照上述高院判
決)
Dora avatarDora2017-09-11
有時候一些問題去思考制度背後立法目的及價值都可以推出
答案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17-09-16
Q1.一樓說了。
Charlie avatarCharlie2017-09-19
Q2.想想法定孳息的定義,還有夫妻剩餘差額分配請求權的理
論依據為何?就能得出答案了。
Jacob avatarJacob2017-09-21
^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