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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刑法第19條第3項為什麼不是自醉行為的法源呢?

大家都說刑法第19條第3項是在規定原因自由行為,但是立法立得不好。我也認同本條項
沒有表達出原因自由行為的輪廓。

然而,本條項看起來滿像是在講自醉行為的樣子,為什麼解題的時候總是要說自醉行為沒
有法源依據,屬於立法漏洞,所以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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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Iris avatarIris2018-05-06
19條第3項要故意或過失招致,自醉行為沒有故意過失
Linda avatarLinda2018-05-09
不罰?學說能預見,實務因故意或過失所招致皆罰不是
嗎?
Puput avatarPuput2018-05-14
同一樓,因爲自醉行為在例外模式或構成要件模式下都因
不具備故意或預見可能而不適用,因而不能處罰,這樣的
話產生的法益侵害還是沒有辦法罰啊,硬要罰的話就是在
處罰行為人喝酒的行為,德國就針對自醉行為有立法入罪
來處理這個漏洞,有錯請鞭~
Rae avatarRae2018-05-16
因為你誤解自醉行為的構成要件,19條第3項的處罰對
象是因故意或過失所引起的[客觀不法行為]並非處罰
自醉行為,而自醉行為入罪化只規定在德國刑法,故台
灣沒有法源依據
Elvira avatarElvira2018-05-19
原因自由行為跟自醉行為不一樣
Oscar avatarOscar2018-05-22
謝謝大家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