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醫護人員的權力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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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在某醫院當書記人員(打單之類的),在以前醫院常會用人力不足或是責任制等理由強迫超時加班,完全不加薪水,最多只強迫給一些時數補償,只要醫院某部門小姐有怨言,上層就表示不爽就自己離職之類的1.遇到加班就說是責任制,遇到發薪水就說只是書記人員才領22K左右。看工作時數比一般打工族時薪還低,而且做的工作跟一般門診護士一樣,門診護士薪水3萬以上,有辦法申訴嗎?2.2014年1月1日回歸勞基法後,如果家人目前懷孕快7個月有辦法跟醫院表明不要上這麼長時間的班嗎?3.還有一點是醫院上層如果跟家人表示生產後要請產假的話,就要自己簽自願離職證明,這點應該怎樣自保?...Show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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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mar avatarKumar2014-01-03
(一)第30條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二)第32條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如果因為生產後要請產假的話,就要勞工簽自願離職證明,這點可向勞工局申訴,醫院會受到懲處...Showmore
Joe avatarJoe2014-01-05
無人幫助您請來找台灣勞工團結聯盟TaiwanSolidarityUnionLabor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2014tsul/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14-01-04
1.書記非醫護人員.權益不是全力!2.門診護士,與書記工作內容會有些不同,但有些會有重疊,例如:書記不可以從事醫療行為,如打針,只要不是醫療行為就沒有違法.3.上班時數可以與主管商討,醫院上層沒有管那麼多!4.生產後,依法給予產假,別亂簽離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