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點!!!!!!!有關於工作員工守則可以檢舉老闆嗎 - 工作
By Brianna
at 2013-11-05T00:00
at 2013-11-05T00:00
Table of Contents
飲料店的員工守則
1.封口機為0 不管有心無意 罰100元
2.上班時間 不可使用手機聊天或使用公司電源 公司電話為私人使用
開罰100元
3.如有客人投訴服務差勁,臭臉點餐不理不應,將罰款新台幣100元 履勸不聽或客人在投訴將無條件解雇
4.員工需全力配合調班及排班排休,請不要跟管理者抱怨,如不能配合者將考慮不再錄用
5.新進人員底薪18000元,上班8小時,月休4天(可休一天假日,包含國定日/颱風日)
6.現場服務人員一律面向吧檯外才能有效率,有禮貌接待客人;玩手機傳Line及Fb入迷或者不專心者,均罰款100元
罰錢有符合規定嗎?基本薪知正確嗎????
已更新項目:
工作快一年 基本薪資也是18000
因為飲料店 是老闆娘自己開的
所以規定 也要照著老版娘走嘛??
2 個已更新項目:
員工守則剛進去做的時候沒有
做快滿一年 老闆娘突然規定的!!
3 個已更新項目:
老闆娘 動不動就要解雇
譬如說 她有3間店
大家都做的好好的
就因為新員工近來
又把原本的員工掉去別間店
掉來掉去的
如果不配合他 就要被解雇
這樣不用被罰錢嗎?
如果我現在還在工作
去勞工局檢舉他要什麼證據嗎?
去勞工局檢舉他 她會知道是我檢舉他嗎??
1.封口機為0 不管有心無意 罰100元
2.上班時間 不可使用手機聊天或使用公司電源 公司電話為私人使用
開罰100元
3.如有客人投訴服務差勁,臭臉點餐不理不應,將罰款新台幣100元 履勸不聽或客人在投訴將無條件解雇
4.員工需全力配合調班及排班排休,請不要跟管理者抱怨,如不能配合者將考慮不再錄用
5.新進人員底薪18000元,上班8小時,月休4天(可休一天假日,包含國定日/颱風日)
6.現場服務人員一律面向吧檯外才能有效率,有禮貌接待客人;玩手機傳Line及Fb入迷或者不專心者,均罰款100元
罰錢有符合規定嗎?基本薪知正確嗎????
已更新項目:
工作快一年 基本薪資也是18000
因為飲料店 是老闆娘自己開的
所以規定 也要照著老版娘走嘛??
2 個已更新項目:
員工守則剛進去做的時候沒有
做快滿一年 老闆娘突然規定的!!
3 個已更新項目:
老闆娘 動不動就要解雇
譬如說 她有3間店
大家都做的好好的
就因為新員工近來
又把原本的員工掉去別間店
掉來掉去的
如果不配合他 就要被解雇
這樣不用被罰錢嗎?
如果我現在還在工作
去勞工局檢舉他要什麼證據嗎?
去勞工局檢舉他 她會知道是我檢舉他嗎??
All Comments
By Eden
at 2013-11-05T01:13
at 2013-11-05T01:13
2013-11-06 14:07:11 補充:
回答內容超過字數限制
補充於意見欄
(二)第 48 條(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之受理申訴)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受理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之申訴時,應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就其申訴內容加以調查,如有違反法令規定情事,應於十四日內通知事業單位改正或依法處理,並將辦理情形通知申訴人。
2013-11-06 14:07:29 補充:
八、【會知道是我檢舉他嗎】:只要你不告知第三者而輾轉得知,公務員不會拿這種保密事開玩笑。
勞雇默契很重要,相互容忍溝通協調,才能解決紛爭,執著法令規定的條文,只是更疏離。
真的有委屈時,申訴所在地勞工局勞動基準科、勞動檢查機構。
補充建議:這裡不是專業法令諮詢或勞工、勞檢主管機關,參考就好。
祝你順利!☺
By Olivia
at 2013-11-08T06:37
at 2013-11-08T06:37
小巴常說:保險跟冒險只差一個字,意義卻是大不同!
一通電話、一次詢問。都是為自己的著想。
By Erin
at 2013-11-08T14:41
at 2013-11-08T14:41
請拿出上面這回答的證據... 本人懷疑這句話的適法性...求教了...
懷疑理由如下:
1.)基本工資主管機關不是內政部...
2.)健教合作實習,主管機關也不是內政部..
3.)勞基法根本沒有所謂試用期; 目前所謂試用期之稱呼只不過是勞資間的默契,這期間的工資是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的..
By Agnes
at 2013-11-05T05:56
at 2013-11-05T05:56
你提的1236點,如果是直接從薪水扣,那就違反勞基法『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的規定
(如果員工有造成雇主損失,雇主可以要求賠償,但賠償的錢得合理,就是要跟老闆損失的差不多。賠償的錢也不能從薪水扣!要你自己交出來)
第4點,沒有違法,除非老闆要把你的薪水調低那才有違法!
第5點.新進人員底薪18000元。這已經違法了,現在法律早就沒有「試用期」的特殊規定,所以即使雇主自行規定試用期,也都得符合法律的規定
現在最低薪資19047,所以違法!
2013-11-06 08:52:50 補充:
檢舉可以選擇匿名
但還是有可能猜出來是誰檢舉(因為勞工局一定會抽查檢舉人的資料,如果員工人數少...)
ps.你這店條件很差耶,怎不考慮去連鎖飲料店?沒有待下去的必要吧?
By Hedwig
at 2013-11-09T01:01
at 2013-11-09T01:01
你提的123456點,均無違反強行規定。
新進人員底薪18000元
試用期間可低於基本薪資,依內政部函釋,是合法的,像工場,理髮廳,餐飲店都是,
By Megan
at 2013-11-09T22:02
at 2013-11-09T22:02
<勞基法>是有規定的條文(首先你須先確認公司工作規則的條文是否合法,
或是非法自訂的,所謂合法是必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的,才有法律效力。
你就得照規矩走,如是非法自訂的條文,完全沒有法律效力,
許多惡質的雇主自訂些條文,壓榨勞工的血汗,
其實都是違法的,只怪勞工本身不了解<勞基法>而吃了很大的虧。
2.<勞基法> 第 九 章 工作規則
第 71 條 (工作規則之效力)
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
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
3.第 26 條 (預扣工資之禁止)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4.法律上並無曠職1日須扣3日工資之規定。
5.工資是不能亂扣的,只要你有工作一天,雇主就得付你一天工資。
*************************** 律師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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