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點!!!!!!!有關於工作員工守則可以檢舉老闆嗎 - 工作

Brianna avatar
By Brianna
at 2013-11-05T00:00

Table of Contents

飲料店的員工守則
1.封口機為0 不管有心無意 罰100元
2.上班時間 不可使用手機聊天或使用公司電源 公司電話為私人使用
開罰100元
3.如有客人投訴服務差勁,臭臉點餐不理不應,將罰款新台幣100元 履勸不聽或客人在投訴將無條件解雇
4.員工需全力配合調班及排班排休,請不要跟管理者抱怨,如不能配合者將考慮不再錄用
5.新進人員底薪18000元,上班8小時,月休4天(可休一天假日,包含國定日/颱風日)
6.現場服務人員一律面向吧檯外才能有效率,有禮貌接待客人;玩手機傳Line及Fb入迷或者不專心者,均罰款100元
罰錢有符合規定嗎?基本薪知正確嗎????
已更新項目:
工作快一年 基本薪資也是18000
因為飲料店 是老闆娘自己開的
所以規定 也要照著老版娘走嘛??
2 個已更新項目:
員工守則剛進去做的時候沒有
做快滿一年 老闆娘突然規定的!!
3 個已更新項目:
老闆娘 動不動就要解雇
譬如說 她有3間店
大家都做的好好的
就因為新員工近來
又把原本的員工掉去別間店
掉來掉去的
如果不配合他 就要被解雇
這樣不用被罰錢嗎?
如果我現在還在工作
去勞工局檢舉他要什麼證據嗎?
去勞工局檢舉他 她會知道是我檢舉他嗎??

All Comments

Eden avatar
By Eden
at 2013-11-05T01:13
【按你的問題一項一項配合法規說明】一、罰100元、開罰100元、罰款新台幣100元、罰款100元:全部違法,勞動基準法第 26 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違反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一月五日台82勞動一字第五○三二五號函查依據前主管勞工事務之內政部75.9.2台內勞字第四三二五六七號函暨本會79.11.17台勞動一字第二七五○八號函釋,事業單位於工作規則中明定損害賠償之規定應無不可,惟賠償之計算及額度涉及其合理性與相當性,宜循司法途徑或協商處理,不得由資方片面於工作規則中規定;至於賠償之方式,亦應由勞資雙方協商決定,不得逕行扣發工資。 二、【員工守則】是屬於公司內部行政規定,但違反法令無效,例如:服務差、手機聊天或使用公司電源、一律面向吧檯外、有禮貌接待客人、玩手機傳Line、Fb入迷或者不專心者、、等,只能用公司管理辦法記過申誡不能用罰錢作為處罰,記過申誡頂多規定拿不到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紅利、特殊功績獎金這類獎金或只要減發工資以外的獎金就可以。 (一)工作規則乃是法律要求雇主應就勞基法中之勞動條件及重要事項等予以具體明確規定,使勞雇雙方清楚瞭解彼此權利義務。工作規則並須報主管機關核備,對工作規則之內容予以監督及輔導,排除經營者恣意行為,以便達到保護勞工之目的;員工手冊或是管理規則(辦法)乃雇主基於經營管理之權限,對於事業單位內部員工管理事項做統一之規範。 (二)事業單位如於工作規則規定勞工應遵守之紀律、考勤及獎懲事項,其條文內容應具體、合理、明確,不應以不確定之「其他情節」一詞概括,勞動條件係由勞雇雙方協調之約定。 (三)根據勞基法第70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工時、休息、休假、工資、津貼及獎金、考勤、請假、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災害傷病補償等相關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之。 (四)第 71 條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勞動一字第0九一00六二二四三號令) (五)內政部七十五年六月廿五日(75)台內勞字第四一五五七一號函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之規定,事業單位工作規則之訂立,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開揭示。如未符上開法定要件,自不發生工作規則效力。 三、【配合調班及排班排休】:訂定勞動契約時應記載事項,或透過勞雇雙方協商,不能說老闆高興就好。勞基法細則第7條規定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左列事項:一、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二、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有關事項。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及給付之日期與方法有關事項。四、有關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及退休有關事項。五、資遣費、退休金及其他津貼、獎金有關事項。六、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工作用具費有關事項。七、安全衛生有關事項。八、勞工教育、訓練有關事項。九、福利有關事項。一○、災害補償及一般傷病補助有關事項。一一、應遵守之紀律有關事項。一二、獎懲有關事項。一三、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 四、【履勸不聽或客人在投訴將無條件解雇】:有規定於勞動契約,雇主能提出證明那就能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而【不能配合者將考慮不再錄用、動不動就要解雇】:有資遣問題。 五、【新進人員底薪18000元】:你們公司還是古早人。行政院勞委會勞動條件處發佈日期:2013-04-03公告每月基本工資自102年4月1日起調整至19,047元。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上開規定旨在保障勞工基本生活並維持其購買能力;對於工資在基本工資數額邊緣的弱勢勞工,尤其重要。現行基本工資每月為新臺幣(以下同)19,047元,每小時為109元。前者係指按月計酬者,且依法定正常工作時數上限(2週84小時)履行勞務之最低報酬。後者係為約定按「時」計酬者單位時間之最低報酬。 六、【上班8小時月休4天】: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變形工時四週168小時、八週336小時,配合彈性工時規定上班。多出來的時數就要依加班規定補加班費。 七、【檢舉他要什麼證據】:(一)勞動基準法細則:第 46 條(申訴之方法)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申訴得以口頭或書面為之。【具名口頭或書面或網路把事情經過,附已有事證,其他到時主管機關會要求雇主提出說明文件】
2013-11-06 14:07:11 補充:
回答內容超過字數限制
補充於意見欄
(二)第 48 條(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之受理申訴)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受理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之申訴時,應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就其申訴內容加以調查,如有違反法令規定情事,應於十四日內通知事業單位改正或依法處理,並將辦理情形通知申訴人。
2013-11-06 14:07:29 補充:
八、【會知道是我檢舉他嗎】:只要你不告知第三者而輾轉得知,公務員不會拿這種保密事開玩笑。
勞雇默契很重要,相互容忍溝通協調,才能解決紛爭,執著法令規定的條文,只是更疏離。
真的有委屈時,申訴所在地勞工局勞動基準科、勞動檢查機構。
補充建議:這裡不是專業法令諮詢或勞工、勞檢主管機關,參考就好。
祝你順利!☺
Olivia avatar
By Olivia
at 2013-11-08T06:37
瞭解一次、多一次的保障。尋找八大行業工作。必須謹慎小心一點。
小巴常說:保險跟冒險只差一個字,意義卻是大不同!
一通電話、一次詢問。都是為自己的著想。
Erin avatar
By Erin
at 2013-11-08T14:41
>>>>試用期間可低於基本薪資,依內政部函釋,是合法的,像工場,理髮廳,餐>>>飲店都是,
請拿出上面這回答的證據... 本人懷疑這句話的適法性...求教了...
懷疑理由如下:
1.)基本工資主管機關不是內政部...
2.)健教合作實習,主管機關也不是內政部..
3.)勞基法根本沒有所謂試用期; 目前所謂試用期之稱呼只不過是勞資間的默契,這期間的工資是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的..
Agnes avatar
By Agnes
at 2013-11-05T05:56
工作規則只要無違反勞基法強行規定事項即無違法!但如果有違法法律的部份,就要以法律為主!(有人的回答有點問題...不太正確)
你提的1236點,如果是直接從薪水扣,那就違反勞基法『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的規定
(如果員工有造成雇主損失,雇主可以要求賠償,但賠償的錢得合理,就是要跟老闆損失的差不多。賠償的錢也不能從薪水扣!要你自己交出來)
第4點,沒有違法,除非老闆要把你的薪水調低那才有違法!
第5點.新進人員底薪18000元。這已經違法了,現在法律早就沒有「試用期」的特殊規定,所以即使雇主自行規定試用期,也都得符合法律的規定
現在最低薪資19047,所以違法!
2013-11-06 08:52:50 補充:
檢舉可以選擇匿名
但還是有可能猜出來是誰檢舉(因為勞工局一定會抽查檢舉人的資料,如果員工人數少...)
ps.你這店條件很差耶,怎不考慮去連鎖飲料店?沒有待下去的必要吧?
Hedwig avatar
By Hedwig
at 2013-11-09T01:01
工作規則只要無違反勞基法強行規定事項即無違法!
你提的123456點,均無違反強行規定。
新進人員底薪18000元
試用期間可低於基本薪資,依內政部函釋,是合法的,像工場,理髮廳,餐飲店都是,
Megan avatar
By Megan
at 2013-11-09T22:02
1.你的問題是屬於內規的(公司所定的工作規則)
<勞基法>是有規定的條文(首先你須先確認公司工作規則的條文是否合法,
或是非法自訂的,所謂合法是必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的,才有法律效力。
你就得照規矩走,如是非法自訂的條文,完全沒有法律效力,
許多惡質的雇主自訂些條文,壓榨勞工的血汗,
其實都是違法的,只怪勞工本身不了解<勞基法>而吃了很大的虧。
2.<勞基法> 第 九 章 工作規則
第 71 條 (工作規則之效力)
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
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
3.第 26 條 (預扣工資之禁止)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4.法律上並無曠職1日須扣3日工資之規定。
5.工資是不能亂扣的,只要你有工作一天,雇主就得付你一天工資。
*************************** 律師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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