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我題意就誤會了
謝謝大家的解釋
另外想請問各位
這次信託簡章上說明
拾貳、合格標準
本項測驗二科總分達140分為合格,其中任何一科不得低於60分。
我法規68 實務77.5 意思是我...有過嘛 @@"
※ 引述《nicedunk (nicedunk)》之銘言:
: 請問一下大家
: 這次信託法規第12題
: 下列信託關係人中,何者僅需具有權利能力?
: 答案為什麼是2)受益人呢?
: 想法:信託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信託行為訂有給付報酬者,受託人得請求報酬
: 此項報酬之給付,依信託行為,須由受益人支付者,則受益人負有支付報酬之義務。
: 所以我覺得 受益人不僅需具有權利能力 也具有支付受益人報酬的"義務"
: 雖然知道翻盤機會很渺茫
: 但這就是68分的我的心情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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