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等書記官的應考資格...20點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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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therine
at 2009-08-0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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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經爬過知識+的相關問答...但仍有一些問題
我兩年前因一時不懂事而犯了妨礙風化的罪...那時檢察官判我緩起訴一年
在這期間我都沒再犯過錯了...一年的期限也早已過...
我在知識+搜尋的結果是:
1.緩起訴算前科...不得考國考
2.緩起訴不算前科...可以考國考
3.緩起訴不算前科...但有紀錄...不得考國考...
4.緩起訴不算前科...但有案底....不得考國考
5.緩起訴不算前科...但有案底...可以考國考...但不能考司法方面的
6.緩起訴不算前科...沒案底...但法院有紀錄...可以考國考但不能考司法方面的.
7.緩起訴期限一到就不算前科...但法院仍有相關紀錄...可是仍能考司法特考...
請問各位知識+的先進...告訴我哪個才是對的?
希望有相關法源或依據... 倘若沒有肯定的答案...
是否能給我方法或是管道能讓我諮詢...拜託各位了...
Update:
TO.不長進的公法博士
請問我這樣就真的算有前科了嗎?
因為我看您的回答中寫著:
你雖然有妨礙風化的前科但並不在公務人員考試法所規定的不得應考的前科之中
請問這位大大...這樣子我去報考真的沒問題嗎?
他會不會考前資格放很鬆...等到考上了才來針對個人的身家一一調查呢?
希望您能回答...麻煩您了...
Tags: 工作

All Comments

Daniel avatar
By Daniel
at 2009-08-09T23:41
有前科與否不影響考書記官資格
書記官屬於公務員在我國乃是由公務人員考試法來規範
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七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本法之考試
。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
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發
(配) 任用為公務人員。你雖然有妨礙風化的前科但並不在公務人員考試法所規定的不得應考的前科之中因此大大您還是可以考書記官我國公務人員考試統一由考選部辦理根法院本身無關所以您放心是可以考的
2009-08-07 22:18:31 補充:
應考資格只要符合你就可以報名考試
只要你能考上就沒有其他所謂身家調查的問題
一個人縱使犯了罪出獄之後法律也不能任意剝奪一個人的工作權
工作權跟生存是息息相關
因此只要你符合公務人員考試法的應考資格
你就可以報名根考試
只要達到錄取標準就可以錄取
不過....書記官是個累死人的工作
許多人考上才開始後悔
Dinah avatar
By Dinah
at 2009-08-11T00:07
希望能幫上你ㄉ忙!!
應考資格: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
書者。
二、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
年者。
三、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而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七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本法之考試。
但曾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或通緝有案 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者。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
員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發 (配) 任用為
公務人員。
~~有妨礙風化的前科並不在<公務人員考試法>規定的不得應考的前科之中所以您是可以考的!!
~~如果仍不放心請觀看下方考選部規則~~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  二  條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三等考試、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
前項三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四等考試相當於普通考試,五等考試相當於初等考試。
第  三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附表一所列資格者,得應本考試。
第  四  條  本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及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法警類科得依司法院及法務部實際任用需要,分定男女錄取名額。
第  五  條  本考試三等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
本考試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以筆試方式行之。
第  六  條  本考試各等別之類科及應試科目,依附表二之規定。
第  七  條  本考試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期間內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二試,或不予訓練。
第  八  條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三等考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九十,第二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但三等考試第二試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者,不予錄取。
筆試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或三等考試司法官考試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  九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司法院或法務部依次派用。
三等、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及五等考試錄事類科錄取人員,於訓練期滿前應繳交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腦技能基金會核發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三十字以上之合格證明,或經實務訓練機關公開測驗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三十字以上成績合格,未繳交合格證明或未達合格標準者,為訓練成績不及格。
第一項之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應行訓練人員,於訓練期間得經司法院或法務部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予以退訓,並函送保訓會核備。
第  十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司法院及法務部暨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前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第 十 一 條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第 十 二 條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一併報請考試院核備。
Anonymous avatar
By Anonymous
at 2009-08-11T05:07
放心去準備吧~~
緩起訴期滿後有不起訴的效果....雖然在地檢署的前科系統仍查的出來,但在國考上是不屬於前科的範圍,而必須是犯罪被法院判刑才有前科的適用。
如果你仍不放心,不妨先去報名,如果考選部仍寄給你考試通知,那也救代表你可以考國考啦
2009-08-08 00:11:14 補充:
書記官的確是一份累死人的工作,但也等你考上了再來煩惱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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