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個朋友在某一家7-11打工,結果那一家的店長叫她簽一份“合約“,其中對兩條合約內容有疑問:1.本人同意離職須於一個月前告貴公司,否則願賠償公司因而所受之損失違約金。2.本人任職日起如服務未滿一個月離職,願以相當服務期間之薪資金額作為懲罰性違約金。而我朋友打工了三、四天左右,因為學校的關係所以不能繼續打工。依那兩條合約的內容,她打工未滿一個月,而且離職一個月前也沒有告知公司,所以她就沒辦法領到薪水嗎?��
7-11合約問題 - 打工
Table of Contents
Table of Contents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