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1合約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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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就是我媽昨天打給前店長他說依勞基法規定做幾天就要給幾天薪水前店長卻這樣說:沒關西你叫他來拿阿告我民事我後來去打勞工局電話客服:我問他我當初有簽工作契約裡面有實習6天不給付薪水未滿3個月扣10天滿3個月未滿6個月扣5天客服說:你還沒簽的時候這已經先違法了我後來要去打給總公司總公司也打給我說我們沒有這樣的契約我知道我沒事先告知離職是我不對但是前店長說要告我民事真的對我不利ˇ嗎!!我做了16天也有1xxxx前店長卻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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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ma avatarElma2011-07-31
誠懇回答你...事業單位工作規則應公開揭示,其內容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應依照上開規定辦理,若有損及勞工法定權益事實,勞工可向工作地點管轄之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工資係勞工提供勞務應得之對價報酬,基於勞務無法儲存之特性,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及同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