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1門口的路邊設置路障致使人跌倒該如何要他們負責? - 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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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傍晚我家女兒放學時途經湖口鄉火車站附近的位在轉角的˙7-11被他們設置在路邊的禁止停車鐵製立牌絆倒當時路障竟然是與馬路垂直方向橫擺的(事後可能被擺成平行在路邊了)當時直接往前仆兩隻手掌都擦傷少掉兩塊皮也腫起來了店家竟然沒有人出來關心女兒回家後告訴我這件事我很心疼先幫她擦藥然後打了110報案警察通知我到現場我到了現場很清楚看見當時跌倒在地上的擦痕也可以發現當時路障的確是擺在馬路上只是已經被人移動過位置放到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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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la avatarIsla2011-03-11
老實說他們只是工讀生而已妳也不用太生氣因為工讀生大多都是打工而已不會把這事情當作自己的事情妳已經報了警請問你客訴了嗎?7-11這麼大家基本上你不要獅子大開口(新聞都有報..)都會盡他們最大的力氣關心你的客訴!and等通知!並再第一時間打給他們店長吧。不管是直營或加盟~照理來說都會裡的因為加盟~若不處理~會以重大缺失稽核~可能會罰錢若是直營~會影響形象~2011-03-1013:18:03補充:所以...請問客訴了嗎?(因為照理來說你的事件算大條...)...
Wallis avatarWallis2011-03-12
愚見:刑法284條第二項: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民法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最後,過失傷害是告訴乃論,應該善加利用六個月的提告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