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人證,係以證人之證言為證據資料,故以證人為證據方法,以其陳述為證明之作用者,除非其於另一訴訟中已為證言之陳述,否則,不能以其事後所製作記載見聞事實之文書,謂其係根據該人證成立於事實審法院判決之前,而認該「文書」為新證據」
請問各位 ,我看這判例不太確定他的意思…
請問這部分是說 ,
雖然證人在判決確定前就已經存在 ,
但若該證人並未於事實審中陳述 ,
就是如果該證人在事實審根本沒出現
若判決確定後證人才以書證方式提出
此文書並不能說是延續判決前已存在的舊證據“曾可以當證人”所延伸出的新證據 ,
是這樣嗎?
不好意思我知道我後面寫的很亂 囧 我盡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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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 ,我看這判例不太確定他的意思…
請問這部分是說 ,
雖然證人在判決確定前就已經存在 ,
但若該證人並未於事實審中陳述 ,
就是如果該證人在事實審根本沒出現
若判決確定後證人才以書證方式提出
此文書並不能說是延續判決前已存在的舊證據“曾可以當證人”所延伸出的新證據 ,
是這樣嗎?
不好意思我知道我後面寫的很亂 囧 我盡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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