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台上7151 再審新證據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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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人證,係以證人之證言為證據資料,故以證人為證據方法,以其陳述為證明之作用者,除非其於另一訴訟中已為證言之陳述,否則,不能以其事後所製作記載見聞事實之文書,謂其係根據該人證成立於事實審法院判決之前,而認該「文書」為新證據」

請問各位 ,我看這判例不太確定他的意思…
請問這部分是說 ,
雖然證人在判決確定前就已經存在 ,
但若該證人並未於事實審中陳述 ,
就是如果該證人在事實審根本沒出現

若判決確定後證人才以書證方式提出
此文書並不能說是延續判決前已存在的舊證據“曾可以當證人”所延伸出的新證據 ,
是這樣嗎?

不好意思我知道我後面寫的很亂 囧 我盡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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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James avatarJames2014-05-05
證人可能是曾在場見聞之人,所以他可能知道犯罪事實經過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14-05-07
正常來說聲請再審,必須判決確定前已存在之證據才能用
因為證人本來就是見證犯罪經過,所以可能符合
Rae avatarRae2014-05-10
可是這個判決認為不行,必須是證人在判決確定前已經做了
陳述,才能用這個證據來聲請再審
Megan avatarMegan2014-05-11
例如甲殺乙 被丙看到,然後那天剛好丁去偷乙的東西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14-05-12
丙在乙竊盜的案件中,曾提到甲殺丙
這樣才能拿這個證言來聲請再審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14-05-14
後面打亂了
Daniel avatarDaniel2014-05-17
丙在丁竊盜的案件中,曾提到甲殺乙
修正一下
Carol avatarCarol2014-05-22
我瞭解了~謝謝幫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