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 甲有中古屋一間,委託乙仲介公司代為出售,並授與代理權。
依該代理權,乙公司得以新台幣三百萬以上之價格代甲出售該屋。
其後,乙之職員丙乙甲之名義將該屋出售予丁。請問:
若丙係以新台幣兩百八十萬元賣予丁,則甲得否拒絕交屋及辦理移轉登記?
→擬答:
有補習班的答案是以 §170無權代理解釋,故甲得拒絕交屋。
亦有網站是以 §107代理權的限制及撤回解釋,故甲需負出賣人之責。
而我覺得要賣方甲將欲售的最低價表見於外好像不太符合實務的上交易習慣,
但基於保障交易安全的考量乙受善意第三人的保護似乎也很合理。
有沒有民法高手能幫幫我,應該如何解較洽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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