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年不動產估價師高考 - 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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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年不動產估價師高考 【民法物權與不動產法規導覽】

四、甲於民國88 年8 月8 日購入A 地,於民國89 年10 月1 日接受其妻贈與B 地,嗣後
甲於民國90 年12 月1 日出售B 地,並申請重購退稅。試問土地增值稅之重購退稅要件為
何?甲之申請是否符合該要件?試申論之。

這題,大家會怎解?


我看過的解法:
(請容我寫簡略一點)

1.因88.8.8購A,90.12.1購B,超過2年,因此不符規定。

-------------有的補習班解法就只寫這一點

2.因先登記先售原則,A為先登記B為後登記,但售出B,因此不符規定。

-------------許文昌老師的講義多了一點,共兩點。

但個人聽完這個例題解法之後深感疑惑,"贈與"可以算"重購"嗎?
因此立刻上網去查,
查到92年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摘要一句「亦即上訴人並非因買賣為原因而取得上開土地,
與土地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重購」規定不合,
自不能申請退還原出售該三筆土地之已納土地增值稅。」

所以我個人覺得這題應該還有第三個不符規定是在"贈與"

另外許文昌老師上課的時候舉例說

夫 妻 第三人 妻
└──┴──┘
贈與A地 賣出A地 購買B地申請重購退稅只能退妻>>第三人這段的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要回溯繳第三人<<<夫

我認為這不就也代表土地稅法第三十五條重購退稅的立法意旨不補助贈與移轉的部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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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下我在這科完全是個初心者來著,很怕其實我的邏輯根本有誤,
還請前輩們不吝幫我看一下,
如有不對的地方請用力指教!!(跪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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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arol avatarCarol2015-03-25
民法大修前的考題建議可以不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