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年稅務法規-營所稅&股東可扣抵稅額比率 - 會計
By Hedy
at 2012-06-06T12:05
at 2012-06-06T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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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公司於民國93年4月1日設立並開始營業,同年度也轉投資A、B、C三家公司,依據其
帳載結算93年度稅前財務會計之所得額為4,000萬,其中包括出售土地所得500萬,應收外
並帳戶之未實現兌換損失300萬,年終時認列C公司按權益法處理認列之投資收益200萬。
此外,台北公司93年度期間收到A公司(採成本法處理)分配之現金股利400萬元,收到B公
司(採成本法處理)盈餘分配的股票股利10萬股(每股面額10元)。試問:
(一)台北公司公司93年度應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金額
(二)在以現金繳納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台北公司如果在94年度分配股利的股東可扣
抵稅額比率是多少(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四位為止)
(三)如果台北公司93年度的盈餘全數未於94年度分配,依據所得稅法第66-9將被加徵多少
營利事業所得稅?
課本解答:
(一)當年度應納所得稅為899.25萬
(二)股東可扣抵稅額比率
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未分配盈餘,計算如下
所得稅費用:899.25萬-300萬*25%(未實現兌換損失)=824.25萬
未分配盈餘=4000萬-824.25萬=3,175.25萬
(三)依66-9未分配盈餘為
3600萬+400萬(A公司)+100萬(B公司)+500萬-899.25萬(所得稅費用)-317.525萬(法定公
積)=3,383,225萬*10%=338.3225萬
1請問為什麼來自A公司的股利收入在財務會計所得額中不須扣除?
2所得稅費用:899.25萬-300萬*25%(未實現兌換損失)=824.25萬
為什麼要減除300萬*25%而非依照營業期間重新計算一次所得稅
--
帳載結算93年度稅前財務會計之所得額為4,000萬,其中包括出售土地所得500萬,應收外
並帳戶之未實現兌換損失300萬,年終時認列C公司按權益法處理認列之投資收益200萬。
此外,台北公司93年度期間收到A公司(採成本法處理)分配之現金股利400萬元,收到B公
司(採成本法處理)盈餘分配的股票股利10萬股(每股面額10元)。試問:
(一)台北公司公司93年度應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金額
(二)在以現金繳納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台北公司如果在94年度分配股利的股東可扣
抵稅額比率是多少(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四位為止)
(三)如果台北公司93年度的盈餘全數未於94年度分配,依據所得稅法第66-9將被加徵多少
營利事業所得稅?
課本解答:
(一)當年度應納所得稅為899.25萬
(二)股東可扣抵稅額比率
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未分配盈餘,計算如下
所得稅費用:899.25萬-300萬*25%(未實現兌換損失)=824.25萬
未分配盈餘=4000萬-824.25萬=3,175.25萬
(三)依66-9未分配盈餘為
3600萬+400萬(A公司)+100萬(B公司)+500萬-899.25萬(所得稅費用)-317.525萬(法定公
積)=3,383,225萬*10%=338.3225萬
1請問為什麼來自A公司的股利收入在財務會計所得額中不須扣除?
2所得稅費用:899.25萬-300萬*25%(未實現兌換損失)=824.25萬
為什麼要減除300萬*25%而非依照營業期間重新計算一次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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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2-06-06T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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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2-06-08T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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