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我的理解,目前實務似乎是看法律規定人民得請求機關以何方式給付,分為:
1.資公法的資訊公開(+舊 資訊公開辦法):
人民請求,機關以「處分」為之-->訴願、課予義務
2.行程法的卷宗閱覽:
當事人or利關人請求,機關為不予閱覽-->行程174 對實體不服時一併聲明
(實務少見,"可能"例如提行訴4 + 8 請求閱覽)
可以參考 論資訊公開與卷宗閱覽—行政法院相關判決評釋 湯德宗
http://tinyurl.com/ogmc3jz
(95判250決是講卷宗閱覽,96判813..似乎是講舊資訊公開辦法,不一樣喔)
可是,從題目無法區分是哪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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