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 警察人員考試試題 行政法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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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的理解,目前實務似乎是看法律規定人民得請求機關以何方式給付,分為:
1.資公法的資訊公開(+舊 資訊公開辦法):
人民請求,機關以「處分」為之-->訴願、課予義務
2.行程法的卷宗閱覽:
當事人or利關人請求,機關為不予閱覽-->行程174 對實體不服時一併聲明
(實務少見,"可能"例如提行訴4 + 8 請求閱覽)

可以參考 論資訊公開與卷宗閱覽—行政法院相關判決評釋 湯德宗
http://tinyurl.com/ogmc3jz
(95判250決是講卷宗閱覽,96判813..似乎是講舊資訊公開辦法,不一樣喔)

可是,從題目無法區分是哪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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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Olivia avatarOlivia2014-06-03
剛剛去又查了一下,感謝指正,第 10100541650 號法務部
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14-06-05
函釋,對卷宗閱覽至少依法務部目前見解,的確如您所言
Delia avatarDelia2014-06-09
不過用最高行的閱覽卷宗&一般給付vs閱覽卷宗vs課予義務
到99判476似乎是直接可以打課予義務訴訟較多
Vanessa avatarVanessa2014-06-13
不過要論最新見解的話,102判746的確採的是174一併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