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度低收入戶申請標準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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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單親媽媽
女兒四歲
父親62歲--無工作
母親55歲--無工作
請問:低收入戶直系血親一等親要列入範圍
那目前是這樣:
父親一個戶籍--內有叔叔未娶
母親一個戶籍
我與女兒一個戶籍
這樣的話
叔叔也要列入計算嗎??
再請問:我必須照顧孩子
我也要列入計算(最低薪資)嗎?
還是我本身不必列入計算?
如果叔叔不列入
我也不列入
那父親母親都有工作能力
是不是17280+17280=34560
34560除以4(父.母.我.女兒)=8640
這樣就可以申請了?
我不要貼文
看很多眼花也看不清楚
不想先去區公所
上次要去詢問沒1分鐘被打回票....
Update:
補充一下:我父親與母親離婚幾十年了--這樣也兩個都要列入嗎?
我未婚但有女兒我要列入嗎?

All Comments

Sandy avatarSandy2009-06-25
你好
你是單親有一個小孩你的扶養比為1:1
這樣是不符合低收入戶申請
一個大人扶養一個小孩在評估單位來看
是足足有餘~~
低收入戶的門檻是非常高.很難申請
一般申請低收入戶要無工作能力者佔
全家人口3分之2以上.
無工作能力者:16歲以下.65歲以上
領有殘障手冊.重大傷病卡.醫生診斷證明
證明無法工作..
且動產(每人55000元)
不動產(260萬)皆要符合才可申請
希望能幫助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