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四、甲被檢察官乙以竊盜罪提起公訴。於準備程序,甲對警詢錄音、錄影及其筆錄之正
確性有所爭議,受命法官丙即裁定另行勘驗,惟進行勘驗時,卻未通知被告甲及其
選任之辯護人丁到場。請詳附理由論述受命法官所為勘驗之程序有無違法?(25分)
99年警特的刑法與刑訴
個人想法:
準備程序不可為證據調查,但本案為證據能力問題,故合法
只是準備程序中有需要通知被告與其辯護人嗎?
214是偵查中用的
219準用150是審判中用的
那準備程序怎麼辦?
就準備程序僅彙整證據能力有無之意見,似乎並不需要通知被告在場,故本案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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