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契約=行政契約? - 特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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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97年地方政府特考三等行政法 題號23

題文:
下列何者不屬於私經濟行政之範圍? (A)台灣電力公司提供民眾電力之行為(B)國防部訂
購武器之行為 (C)台灣銀行買賣外匯之行為(D)ETC(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
契約

主訴:
ETC契約的上位概念是BOT模式的契約類型
我找到的文章是將其定位在私法契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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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機構與主辦機關成立之契約關係,係屬私法行為。倘認為此一契約為公法契約,則相
關爭議僅能循行政爭訟途徑解決,此有違促參法第十一條規定投資契約應記載「爭議處理
及仲裁條款」之爭議處理方式。此外,以BOT模式興建公共工程,主要著眼點於民間企業
的資金及經營效率,若將投資契約解釋為公法上行政契約,則可能擴大政府公權力介入空
間,顯與採行BOT模式之目的相違。因此,BOT之建置營運契約自應屬「私法契約」為宜。

http://old.npf.org.tw/PUBLICATION/CL/095/CL-C-095-07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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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Gilbert avatarGilbert2013-09-26
公開招標評選是公法契約 第二階段簽約是私法契約
Brianna avatarBrianna2013-10-01
不太確定 有錯請版友改正 感謝
David avatarDavid2013-10-05
促參法施行的時候行政程序法尚未施行,只能準用民事法
Erin avatarErin2013-10-06
Zanna avatarZanna2013-10-10
現在學說上似乎多採修正式雙階理論?
Iris avatarIris2013-10-11
我以為評選是行政處分耶
Sarah avatarSarah2013-10-13
ETC實務是說行政契約(最高行政法院95年判字1239號判決)
但對於BOT契約實務多數也是行政契約
Megan avatarMegan2013-10-17
但也有若干個案實務認為是私法契約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13-10-21
至於招標評選不管後階段定性 實務跟通說都認係行政處分
當然對於此認定學說亦有反對見解
Jessica avatarJessica2013-10-24
但反對見解並未將此解為兩個契約 僅係契約某階段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