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大家.案件如下:2012.7月底我太太(31歲)藉故申請保護令通過.內容是1.不得退聲請人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以及2.不得對於聲請人為騷擾之聯絡行為.為期5個月.定義很廣我知道.我們於爭吵時我也確實用手打她兩下手臂.並不是真心要打他.所以保護令我頒布我也承認是錯.也沒異議我們結婚10年.育有兩子.所以她就利用保護令加持.從遊藝場(起初我默認後來因為他交友不慎.我反對她繼續工作)轉換到台南西門路一家理容院上班.而且刻意隱瞞全家在��
FB言論可否構成恐嚇.提告?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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