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台鐵還有機會增額嗎(考選部回函釋疑)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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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先前板上對於鐵路特考有些爭辯

小弟將以前考選部的回函公佈於此

以提供正確的資訊給板友

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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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長信箱回復信函第46452號 :


來信轉本部特種考試司答覆如下:


一、查憲法第86條規定,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條規定,公務人員之任用,依本法以考試定其資格。

同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本法第1條所稱以考試定其資格之人員,指下列各款人員:

……六、交通事業機構從業人員。」

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規則第1條規定,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7條第1項及交

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5條第4項規定訂定之。同規則第2條規定,交通事業機構從業人員

,指隸屬交通部各事業機構之從業人員。

依上開規定,鐵路特考屬公務人員考試。另為配合交通事業人員採資位職務分立制,

鐵路特考分別設置高員三級、員級、佐級、士級四個考試等級,

按該考試規則第3條第3項規定,高員三級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員級考

試相當普通考試,佐級考試相當初等考試,併予敘明。



二、復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條規定,公務人員之任用,依本法行之。

同法第33條規定,教育人員、醫事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

均另以法律定之。

同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

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

前項所稱各機關,指下列之機關、學校及機構:……六、交通事業機構。」

又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1條規定,交通事業人員任用,依本條例行之。

同條例第10條規定,本條例未規定事項,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

依上開規定,交通事業人員屬公務人員任用法所稱公務人員,

其任用另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行之。



三、若您尚有其他鐵路特考相關問題,請電洽本部特種考試司第三科,

洽詢電話:(02)22369188轉分機3120或3116。

謝謝您的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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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15-04-04
一堆人的臉被打得好腫xd
Ina avatarIna2015-04-07
你確定你有看仔細回文再笑好嗎?
Andy avatarAndy2015-04-11
看不懂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5-04-12
考選部回文證實鐵路特考是公務人員考試,台鐵人員
為公務人員
Jack avatarJack2015-04-15
公務員…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