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司法官訓練(所)期間,於他處進修的四個問題 - 考試
By Elvira
at 2006-05-30T17:31
at 2006-05-30T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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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uncorrupt (uncorrupt)》之銘言:
: ※ 引述《loveapplered (忍耐.準備.等待)》之銘言:
: : 您知道這篇文章中第二點第五行所提到的"...且依照規定,除現役軍人外,
: : 均不得申請延訓...."的舊規定吧?所以以前如果正在念研所時接到受訓通
: : 知,勢必要放棄研所。因此,那七十人的確是未完成學位者。文末把這數字
: : 引出來也正是要說明這種二擇一的窘境。
: 我原本是這樣解讀的,併附上本條 :
: :「結業學員經分發任用後,應即遵令到職,在服務3年內,不得
: 以進修研究或其他非正當理由請求調職、辭職或留職停薪,其不遵
: 令到職或未經奉准而離職者,除追繳在所期間全部費用外,並予從
: 嚴議處」,
: 如下:
: 已解決一年半兵役問題的甲,於
: 九十 年十月應考司法官、律師
: 九十一年一月榜示錄取
: 九十一年三月接獲錄取通知及受訓相關資料(甲此際無法定保留事由,決定去受訓)
: 九十一年五月研究所正取
: 九十一年八月司法官訓練所開訓(甲去)
: 九十一年九月研究所一年級開學(甲也去)
^^^^^^^^^^^^^^^^^^^^^^^^^^^^^^^^^^^
甲去報到研所事實上當然行的通,只是違反司訓規則第二條,
被司訓所發現後我也不知會怎麼處理,我猜會要求甲研所休學。
: ↓
: ↓ 2
: ↓ 年
: ↓
: 九十三年八月司法官訓練所結訓
: Q:九十三年八月,法律研究所也唸了二年,但尚未取得學位。
: 適用本條規定,結業學員必須到職(候補檢察官),而結業起算三年期間(即
: 服務期間)不得以進修研究所為由作前揭請求;復查研究所學籍保留期間只有
: 二年,故勢必要放棄已唸了二年的研究所(即研究所肄業,沒有碩士學位)。
: 我把該文「二擇一」問題浮現的時點,當成是在「結訓時」,而非「開訓前」
: 。
^^^^^^^^^^^^^^^^^^^^^^^^^^^^^^^^^^^^^^^^^^^^^^^^^^^^^^^^^^^^^^^^^^^
是的,所以無法邊念研所邊受訓。
:
: 不過現在發現,您解釋的比較合理。我想得太複雜了。
: : 以前不行。現在也不行同時受訓與就學。只是現在可以保留受訓資格。
: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現役軍人、進修碩博士、因疾病、懷孕、生產、父母
: 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為「三大保留事由」。
:
: 難道以前司法官不適用這條主規則,而及於具「進修碩博士」的現實基礎,亦
: 得申請保留延訓。
: 至於「除現役軍人外均不得申請延訓」,本句話依據在哪一條?
: 我的認知是,以前應也用這條,故「於接獲受訓通知時,『具進修碩博士的現
: 實基礎者』,得申請保留延訓」這點,應也是肯定的。
^^^^^^^^^^^^^^^^^^^^^^^^^^^^^^^^^^^^^^^^^^^^^^^^^^^^^^^^^^^^^^
舊的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只規定軍人,87年判字第2656號可參。
: 而如果不是肯定,討論「於接獲受訓通知時,『不具進修碩博士的現實基礎』
: 者,是否得申請保留延訓」這點,就會沒有意義。
^^^^^^^^^^^^^^^^^^^^^^^^^^^^^^^^^^^^^^^^^^^^^^^^^^^^^^^^^^^^^^
以前不能拿進修做保留事由,現在可以。
: 所以請教一下,「只是現在可以保留受訓資格」這句話精確而言,是指:
: 「於接獲受訓通知時,『不具進修碩博士的現實基礎』者,也得申請保留延訓」
^^^^^^^^^^^^^^^^^^^^^^^^^^^^^^^^^^^^^^^^^^^^^^^^^^^^^^^^^^^^^^^^^^
不具備者當然不行。抱歉,我講清楚一點。以前跟現在都不行邊念研所邊受訓。
而以前受訓前去念研所也不能拿研所來保留受訓資格,現在則可以。
所以我說"只是現在可以保留受訓資格"指的是現在在受訓前考上研所者可以保留
受訓資格(我想結訓前應該都可以,根據在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7條第1項第2款)。
: 。不這樣解釋,則「現在」與「以前」,絲毫沒有差別。
: 您這句話的真義是不是像我講的這樣啊?還是不是,又是我誤解?
: : 我重申一下,我不是很確定不能邊受訓邊念研所,不過1.從司訓規則上來
: : 看這是禁止的2.我也沒聽過有人邊就學邊受訓3.如果可以的話就不會發生
: : 以前學長姐必須二擇一的窘境.所以我認為應該是沒辦法這麼做。
: 以「今年」為例,九十五年一月二榜榜示甲錄取,四月甲又跑去應考研究所,五
: 月放榜甲又錄取,五月底研究所報到,請問,依您的判斷,甲有可能申請保留先
: 去唸這個法研所二年再接受訓練嗎?還是今年一定要去受訓,研究所考上也等於
: 白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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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可以申請保留,因為他符合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
分發的事由。
: 因為還是不很清楚您的意思,所以直接舉今年的例子來看您判斷後的答案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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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述《loveapplered (忍耐.準備.等待)》之銘言:
: : 您知道這篇文章中第二點第五行所提到的"...且依照規定,除現役軍人外,
: : 均不得申請延訓...."的舊規定吧?所以以前如果正在念研所時接到受訓通
: : 知,勢必要放棄研所。因此,那七十人的確是未完成學位者。文末把這數字
: : 引出來也正是要說明這種二擇一的窘境。
: 我原本是這樣解讀的,併附上本條 :
: :「結業學員經分發任用後,應即遵令到職,在服務3年內,不得
: 以進修研究或其他非正當理由請求調職、辭職或留職停薪,其不遵
: 令到職或未經奉准而離職者,除追繳在所期間全部費用外,並予從
: 嚴議處」,
: 如下:
: 已解決一年半兵役問題的甲,於
: 九十 年十月應考司法官、律師
: 九十一年一月榜示錄取
: 九十一年三月接獲錄取通知及受訓相關資料(甲此際無法定保留事由,決定去受訓)
: 九十一年五月研究所正取
: 九十一年八月司法官訓練所開訓(甲去)
: 九十一年九月研究所一年級開學(甲也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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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去報到研所事實上當然行的通,只是違反司訓規則第二條,
被司訓所發現後我也不知會怎麼處理,我猜會要求甲研所休學。
: ↓
: ↓ 2
: ↓ 年
: ↓
: 九十三年八月司法官訓練所結訓
: Q:九十三年八月,法律研究所也唸了二年,但尚未取得學位。
: 適用本條規定,結業學員必須到職(候補檢察官),而結業起算三年期間(即
: 服務期間)不得以進修研究所為由作前揭請求;復查研究所學籍保留期間只有
: 二年,故勢必要放棄已唸了二年的研究所(即研究所肄業,沒有碩士學位)。
: 我把該文「二擇一」問題浮現的時點,當成是在「結訓時」,而非「開訓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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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所以無法邊念研所邊受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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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過現在發現,您解釋的比較合理。我想得太複雜了。
: : 以前不行。現在也不行同時受訓與就學。只是現在可以保留受訓資格。
: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現役軍人、進修碩博士、因疾病、懷孕、生產、父母
: 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為「三大保留事由」。
:
: 難道以前司法官不適用這條主規則,而及於具「進修碩博士」的現實基礎,亦
: 得申請保留延訓。
: 至於「除現役軍人外均不得申請延訓」,本句話依據在哪一條?
: 我的認知是,以前應也用這條,故「於接獲受訓通知時,『具進修碩博士的現
: 實基礎者』,得申請保留延訓」這點,應也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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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的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只規定軍人,87年判字第2656號可參。
: 而如果不是肯定,討論「於接獲受訓通知時,『不具進修碩博士的現實基礎』
: 者,是否得申請保留延訓」這點,就會沒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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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不能拿進修做保留事由,現在可以。
: 所以請教一下,「只是現在可以保留受訓資格」這句話精確而言,是指:
: 「於接獲受訓通知時,『不具進修碩博士的現實基礎』者,也得申請保留延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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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備者當然不行。抱歉,我講清楚一點。以前跟現在都不行邊念研所邊受訓。
而以前受訓前去念研所也不能拿研所來保留受訓資格,現在則可以。
所以我說"只是現在可以保留受訓資格"指的是現在在受訓前考上研所者可以保留
受訓資格(我想結訓前應該都可以,根據在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7條第1項第2款)。
: 。不這樣解釋,則「現在」與「以前」,絲毫沒有差別。
: 您這句話的真義是不是像我講的這樣啊?還是不是,又是我誤解?
: : 我重申一下,我不是很確定不能邊受訓邊念研所,不過1.從司訓規則上來
: : 看這是禁止的2.我也沒聽過有人邊就學邊受訓3.如果可以的話就不會發生
: : 以前學長姐必須二擇一的窘境.所以我認為應該是沒辦法這麼做。
: 以「今年」為例,九十五年一月二榜榜示甲錄取,四月甲又跑去應考研究所,五
: 月放榜甲又錄取,五月底研究所報到,請問,依您的判斷,甲有可能申請保留先
: 去唸這個法研所二年再接受訓練嗎?還是今年一定要去受訓,研究所考上也等於
: 白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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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可以申請保留,因為他符合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
分發的事由。
: 因為還是不很清楚您的意思,所以直接舉今年的例子來看您判斷後的答案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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