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問受領人扶養親屬申報表?? - 職場
By Kyle
at 2004-04-22T10:00
at 2004-04-22T10:00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voopoo (Tomo/とも/智)》之銘言:
: 有人可以告訴我這是幹嘛的嗎
: 今天去找工作
: 拿到一張表格要填,說是"年薪資所得受領人扶養親屬申報表"
:
: 我從來沒填過這東西,公司的人解釋又不清不楚的 (他說是勞健保的東西啦)
: 上面要填我家人資料
: 真是不放心
: 填了會怎麼樣啊?要繳稅嗎???
: 請教一下懂的人喔
無關勞健保
這是調查所得受領人(也就是你本人)名下是否有撫養親屬,作為薪資所得稅減免的標準
相關法令
所得稅法
第十七條
按前三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
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
額;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但依第
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納稅義務人不得再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
者之免稅額: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
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殘障
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者,或滿二十歲以上,而
因在校就學、或因身心殘障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
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
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但受扶養者之父或母如屬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免稅
所得者,不得列報減除。
--
聰明有其極限
愚蠢則無
--
: 有人可以告訴我這是幹嘛的嗎
: 今天去找工作
: 拿到一張表格要填,說是"年薪資所得受領人扶養親屬申報表"
:
: 我從來沒填過這東西,公司的人解釋又不清不楚的 (他說是勞健保的東西啦)
: 上面要填我家人資料
: 真是不放心
: 填了會怎麼樣啊?要繳稅嗎???
: 請教一下懂的人喔
無關勞健保
這是調查所得受領人(也就是你本人)名下是否有撫養親屬,作為薪資所得稅減免的標準
相關法令
所得稅法
第十七條
按前三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
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
額;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但依第
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納稅義務人不得再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
者之免稅額: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
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殘障
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者,或滿二十歲以上,而
因在校就學、或因身心殘障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
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
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但受扶養者之父或母如屬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免稅
所得者,不得列報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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聰明有其極限
愚蠢則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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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gnes
at 2004-04-26T10:55
at 2004-04-26T10:55
By Vanessa
at 2004-04-30T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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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oris
at 2004-04-30T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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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osalind
at 2004-05-02T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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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teve
at 2004-05-04T04:03
at 2004-05-04T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