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贈20點】公傷職災請假證明!【有委人,不准假】 - 工作
By Dinah
at 2011-04-15T00:00
at 2011-04-1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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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25因工作關係,左手中指末端第3節遭機械截肢,經顯微手術有接回去,住院7日後回家修養,至今幾個月都有提出【醫生診斷證明】,幾個月下來,因為左手目前中指末端第3截有萎縮,且有酸麻無法出力/緊握/搬重物,到了最近還有抽筋的情況,因妹妹在同公司工作,所以每個月都定期繳交證明給公司,所以這個月也是有開,證明也依照公司所要我開的內容開立了【宜在家修養,居家就近醫院/診所復健,不宜長時間使用左手】,證明也是醫生經過評估過才開立的,也有妹妹委交給主管請假,證明都在公司了【中間有補開一次】,不過主管傳簡訊跟我說未到職3日,要我去辦理離職【那叫我交證明做什麼?】,自己有跟公司提過是否可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公司不肯,是不是這樣才在刁難?請問一下:我已有證明委託妹妹拿到公司,這樣是沒依照規定請假嗎?
是否有有方式提告?本
是否有有方式提告?本
All Comments
By Mia
at 2011-04-15T11:39
at 2011-04-15T11:39
如果是這樣的話,你的處理不是很恰當
如果是交通問題,你可以和妹妹一同上下班
合格醫師的證明文件,只是在證明你的受傷事實
你不能用這藉口,完全不理會資方的安排
應該先去上任,然後再提出不能適任的原因
http://tw.myblog.yahoo.com/loum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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