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台版IFRSs 銀行賣樓租回 獲利須分年認 - 會計
By Caitlin
at 2013-05-15T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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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版IFRSs 銀行賣樓租回 獲利須分年認
金管會發布台版IFRSs,銀行賣分行後如「售後租回」,獲利不得全額認列,
必須依承租期間遞延認列,同時要等租約期滿,才能將這筆獲利計入資本適足率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邱淑貞昨(14)日表示,台版IRFSs是希望銀行永續經營,
不要藉賣樓調節獲利或提高資本適足率。
銀行局表示,依據今年元旦正式接軌的國際會計準則IFRSs,若符合一定條件
的不動產售後租回,出售利益可以立即認列,但金管會認為此項規定並不適合銀
行業,所以決定訂出台版規定。
舉例來說,若銀行賣一棟分行大樓再租回使用,售價100億元,可認列獲利50億
元,若依IFRSs規定,50億元可在當年進帳後認列為獲利,也能提高銀行的資本適足
率。
但銀行局規定,現在這50億元必須依租期分年認列,若租約是20年,則1年只能
認2.5億元收益,50億元獲利須等20年租約期滿,才能列入資本適足率;若銀行租期
不明確,則至少要分10年遞延認列獲利。
邱淑貞透露,這段期間的確有部分民營銀行賣出分行後,再售後租回,繼續作
為分行使用,顯示銀行然仍有自用需求,處分不動產時應更謹慎,否則買家若不願
再租給銀行,那分行就必須搬遷;另外若是銀行的總部大樓,董事會就更應審慎考
慮,畢竟總部大樓不宜隨意搬遷。
據悉,近期有分行售後租回的,包括安泰銀行、國泰世華銀、大眾銀行等,獲
利都在數億到10多億元不等。
銀行局表示,在接軌IFRSs前,就規定銀行出售大樓再租回,必須依租期分年認
列獲利,但若是出售獲利不逾資產價值的10%時,即可當期認列獲利,這部分函令
在昨天的新規定發布後全數廢除,即不論出售價值,只要租回使用,獲利一律依租
期遞延認列。
邱淑貞也表示,近期出售分行再租回的銀行,都把獲利直接提列備抵呆帳,因
此在獲利及資本適足率上並沒有變動,因此銀行局也不會要求調整會計報表。
但銀行局不鼓勵銀行出售分行用來提列備抵呆帳,邱淑貞強調,銀行必須穩健
、永續經營,分行若仍要使用,就不適宜售後租回,來調節損益、提高資本適足率
或用來提備抵。
來源:
2013/05/15 工商時報 記者彭禎伶、張中昌 台北報導
http://ppt.cc/nN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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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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