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申請問題 - 工作
By Tracy
at 2010-08-15T00:00
at 2010-08-1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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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個朋友
他爸爸入獄了
只有他媽媽在工作
他們目前住在阿公的家裡
( 是分戶 )
問題1
1.中低兒童生活輔助
2.18歲以下健保補助
★以上需要什麼資料?
Update:
他是住在高雄市
他爸爸入獄了
只有他媽媽在工作
他們目前住在阿公的家裡
( 是分戶 )
問題1
1.中低兒童生活輔助
2.18歲以下健保補助
★以上需要什麼資料?
Update:
他是住在高雄市
Tags:
工作
All Comments
By Yuri
at 2010-08-17T07:16
at 2010-08-17T07:16
2010-08-16 21:58:32 補充:
你好:請互相尊重彼此權益,體恤回答者的辛勞,切勿隨意刪除。問:中低兒童生活輔助需要什麼資料?答:查無此項補助,有【特定境遇單親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津貼及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問:18歲以下健保補助需要什麼資料?答:高雄市 中低收入家庭內未滿十八歲兒童及少年全民健保費補助 服務對象: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父母、監護人或相關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得申請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之保險費。 (一) 兒童及少年未滿十八歲。 (二) 兒童及少年設籍於本市。 (三) 兒童及少年未領有政府其他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 (四)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超過其最近一年消費支出百分之八十者。但其最近一年消費支出百分之八十低於臺灣省各縣(市)最近一年消費支出百分之九十者,依其最近一年消費支出百分之九十核計。(本市98年度標準:全戶每月每人平均收入未超過15079元) (五)家庭存款本金、有價證券、投資及其他動產價值平均分配每人每年未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 (六)家庭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 本辦法所稱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檢附文件: 1.申請表。 2.全戶戶籍謄本。 3.全戶之所得、不動產證明 4.其他證明文件(如在學或兵役證明、戶內人口之身心障礙手冊等) 受理單位:請逕向接受補助兒童及少年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建議可申請【1】急難救助。【2】特定境遇單親家庭扶助。
2010-08-17 01:55:02 補充:
.不知你所謂的中低兒童生活輔助,是不是中低收入單親家庭子女生活補助。
以下是高雄市申請中低收入單親家庭子女生活補助
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身分證、印章、最近3個月內的全戶戶籍謄本。
二、國稅局出具全戶所得、不動產、綜合所得稅稅籍清單。
三、郵政儲金簿封面影本。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警察局受(處)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之收執聯、在監執行證明書、保安處分處所執行證明書等)。
By Agnes
at 2010-08-19T00:37
at 2010-08-19T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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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eather
at 2010-08-17T07:30
at 2010-08-17T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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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ucy
at 2010-08-15T08:19
at 2010-08-15T08:19
到當地的區公所社會科
或到當地社福中心請社工幫妳申請
去申請特殊境遇婦女申請補助
申請補助過後
裡面還有法律訴訟補助
2你好友可以到當地市政府
去諮詢律師
到當地政府的
法律諮詢服務去預約
他們有專業的律師
可以幫你
你好友也可以直接到當地的社會福務中心
請社工幫妳申請殊境遇婦女申請補助
以下是殊境遇婦女申請補助的條例
為扶助特殊境遇家庭解決生活困難,給予緊急照顧,協助其自立自強及改善生活環境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包括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傷病醫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法律訴訟補助及創業貸款補助。
本條例所稱特殊境遇家庭,指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三、家庭暴力受害。
四、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五、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六、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七、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及兒童托育津貼者,前項特殊境遇家庭,應每年申請認定之。
申請人之孫子女領取本條例所定扶助,以符合第一項第五款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為限。
第一項第五款所稱父母無力扶養,係指父母均因死亡、非自願失業且未領失業給付、重大傷病、服刑或失蹤等,致無力扶養子女。
找社工是最快的辦法你可以告訴社工你的難處 你可以上台北市社會局網站查詢
你要申請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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