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弟在讀法續有看到關於"一事不再理原則",書上的說明敘述如下
「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當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提訴訟,法院亦不得再判決」
我的疑惑點是〈不是說案件經由訴訟判決後,如有不服的話可以再提起上訴
〉就好比說對普通法院不服可以再向高等法院上訴,如再不服可向最高法院再
上訴。那怎麼書上會規定不得再提起訴訟呢?這不是有互相矛盾嗎?
怎麼想都想不通,希望可以替我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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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當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提訴訟,法院亦不得再判決」
我的疑惑點是〈不是說案件經由訴訟判決後,如有不服的話可以再提起上訴
〉就好比說對普通法院不服可以再向高等法院上訴,如再不服可向最高法院再
上訴。那怎麼書上會規定不得再提起訴訟呢?這不是有互相矛盾嗎?
怎麼想都想不通,希望可以替我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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