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理原則的疑惑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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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小弟在讀法續有看到關於"一事不再理原則",書上的說明敘述如下

「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當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提訴訟,法院亦不得再判決」

我的疑惑點是〈不是說案件經由訴訟判決後,如有不服的話可以再提起上訴

〉就好比說對普通法院不服可以再向高等法院上訴,如再不服可向最高法院再

上訴。那怎麼書上會規定不得再提起訴訟呢?這不是有互相矛盾嗎?

怎麼想都想不通,希望可以替我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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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lvira avatarElvira2016-04-12
判決確定
Regina avatarRegina2016-04-15
"未確定"可以上訴,而"已確定"之判決不得再提起訴訟
Madame avatarMadame2016-04-17
確定就是連通常救濟的第三審都跑完了所以無法繼續上
訴,確定判決只能另外循特別救濟途徑,比如民事再審
,或刑事再審及非常上訴。
John avatarJohn2016-04-19
我是覺得原po的觀念還要加強。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6-04-20
終局判決跟確定判決不同
Edith avatarEdith2016-04-21
你先去查"判決確定"的定義再說...
Brianna avatarBrianna2016-04-24
判決後還有判決「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