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民法問題 - 考試
By Hedwig
at 2013-11-16T17:41
at 2013-11-16T17:41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fboyfboy (SHINJO)》之銘言:
: ※ 引述《fboyfboy (SHINJO)》之銘言:
: : 1、單親媽媽丙女無力扶養其子A,由甲乙夫妻收養A,嗣後甲乙離婚,但二人未終止與A之收養關係,若甲再與丙結婚,則A與丙之身分關係為何?
: : 答案為:直系姻親。
: : 不懂原因為何?!
: : 2、甲乙夫妻有丙丁兩子,丙又有A子,丁有B.C二子,若甲丙丁同時死,甲的遺產600萬元該如何分?
: : 不懂這題該怎麼分,有代位繼承嗎?
: : 3、甲向18歲的乙表示:你成年,送你機車一部。試問甲贈與乙的性質如何?
: : A停止條件
: : B解除條件
: : C不確定期限
: : D確定期限
: : 答案給A,但我想問未來成年應該是確定的事實啊!怎麼不是D呢?
: 這一題我不太懂是:
: 1、甲乙夫妻有丙丁兩子,丙又有A子,丁有B.C二子,若甲丙丁同時死,甲的遺產600萬元該如何分?
: 2、又問如果丙丁先死,隔年甲才死,試問甲的遺產又該怎麼分?
: 不懂兩個的法條依據及各拿多少
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略)
民法第1139條: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民法第1140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
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民法第1141條: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民法第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略)
故1.
(甲說-本位繼承說) 本說基礎:第一順序之繼承人親等近者無人,就由親等遠者繼承
乙為配偶是當然繼承人(1138序文),而A、B、C為順序繼承人(1138一款+1139解釋)
則遺產由乙、A、B、C平分4份(1144一款+1141)。
(乙說-代位繼承說) 本說基礎:為盡各"房"之間的公平與和諧
乙為配偶是當然繼承人(1138序文),而民法第1140條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解釋上
應包含有同時死亡,故丙之繼承權由A代位,丁之繼承權由B、C代位(1140解釋)
則遺產由乙、A代丙、BC代丁平分3份(1144一款+1141),而B、C再平分(1141)。
此依爭議:法務部於100年3月22日以法律字第1000700224號函將「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
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
民法第1140修正理由說明:一、按繼承開始前,第一順序繼承人親等近者全部死亡或喪失
繼承權者,次親等之繼承人乃本於自己為繼承人之地位,
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繼承,並非代位繼承。準此,
代位繼承僅於「部分」繼承人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始有適用
,爰酌予文字修正,以期明確。
結論:修正草案在此一爭議,傾向採本位繼承說。也承認同時死亡適用代位繼承。
有興趣可去法務部看一下修正草案。(小心尚未修正通過)
貼一下民法第1140條修正條文: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
其應繼分:一、於繼承開始前死亡。二、與被繼承人同時死亡。三、喪失繼承權。
2.A、B、C本位繼承無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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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述《fboyfboy (SHINJO)》之銘言:
: : 1、單親媽媽丙女無力扶養其子A,由甲乙夫妻收養A,嗣後甲乙離婚,但二人未終止與A之收養關係,若甲再與丙結婚,則A與丙之身分關係為何?
: : 答案為:直系姻親。
: : 不懂原因為何?!
: : 2、甲乙夫妻有丙丁兩子,丙又有A子,丁有B.C二子,若甲丙丁同時死,甲的遺產600萬元該如何分?
: : 不懂這題該怎麼分,有代位繼承嗎?
: : 3、甲向18歲的乙表示:你成年,送你機車一部。試問甲贈與乙的性質如何?
: : A停止條件
: : B解除條件
: : C不確定期限
: : D確定期限
: : 答案給A,但我想問未來成年應該是確定的事實啊!怎麼不是D呢?
: 這一題我不太懂是:
: 1、甲乙夫妻有丙丁兩子,丙又有A子,丁有B.C二子,若甲丙丁同時死,甲的遺產600萬元該如何分?
: 2、又問如果丙丁先死,隔年甲才死,試問甲的遺產又該怎麼分?
: 不懂兩個的法條依據及各拿多少
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略)
民法第1139條: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民法第1140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
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民法第1141條: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民法第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略)
故1.
(甲說-本位繼承說) 本說基礎:第一順序之繼承人親等近者無人,就由親等遠者繼承
乙為配偶是當然繼承人(1138序文),而A、B、C為順序繼承人(1138一款+1139解釋)
則遺產由乙、A、B、C平分4份(1144一款+1141)。
(乙說-代位繼承說) 本說基礎:為盡各"房"之間的公平與和諧
乙為配偶是當然繼承人(1138序文),而民法第1140條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解釋上
應包含有同時死亡,故丙之繼承權由A代位,丁之繼承權由B、C代位(1140解釋)
則遺產由乙、A代丙、BC代丁平分3份(1144一款+1141),而B、C再平分(1141)。
此依爭議:法務部於100年3月22日以法律字第1000700224號函將「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
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
民法第1140修正理由說明:一、按繼承開始前,第一順序繼承人親等近者全部死亡或喪失
繼承權者,次親等之繼承人乃本於自己為繼承人之地位,
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繼承,並非代位繼承。準此,
代位繼承僅於「部分」繼承人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始有適用
,爰酌予文字修正,以期明確。
結論:修正草案在此一爭議,傾向採本位繼承說。也承認同時死亡適用代位繼承。
有興趣可去法務部看一下修正草案。(小心尚未修正通過)
貼一下民法第1140條修正條文: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
其應繼分:一、於繼承開始前死亡。二、與被繼承人同時死亡。三、喪失繼承權。
2.A、B、C本位繼承無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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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ck
at 2013-11-19T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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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mes
at 2013-11-24T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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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rederica
at 2013-11-28T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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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elena
at 2013-12-03T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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