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部犯罪事實均已起訴,檢察官以一罪起訴,且法院也認為一罪者,
若是一部無罪,他部免訴或不受理之情形,
最高法院55年第4次刑庭總會決議認為應在主文中分別諭知。
但依據一訴一判的原理,一罪只能下一個判決,
決議做法是一罪下二判決。
為什麼不是一部分於主文諭知,另一部分則在理由中說明?
而且在一部有罪,他部無罪免訴不受理之情形,
實務做法是有罪部分以主文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部分則在理由中說明即可。
這樣才是符合一訴一判的做法吧!
想請教大家,要怎麼理解最高法院55年第4次刑庭總會決議所做的這個見解?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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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一部無罪,他部免訴或不受理之情形,
最高法院55年第4次刑庭總會決議認為應在主文中分別諭知。
但依據一訴一判的原理,一罪只能下一個判決,
決議做法是一罪下二判決。
為什麼不是一部分於主文諭知,另一部分則在理由中說明?
而且在一部有罪,他部無罪免訴不受理之情形,
實務做法是有罪部分以主文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部分則在理由中說明即可。
這樣才是符合一訴一判的做法吧!
想請教大家,要怎麼理解最高法院55年第4次刑庭總會決議所做的這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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