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題行政法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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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應該是出自98年7月聯席會議
可是我找不到出自哪一段? 或者用其他的概念也可以解釋?
我真的看不懂題目~~ 需要幫忙 謝謝

甲為某公立學校 A 之教師,因具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事由之一,經 A 校教師
評議委員會決議予以 解聘,並送教育主管機關核准。依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關於甲
權利救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甲於教育主管機關核准解聘處分前,即得訴請確認解聘處分失效
(B)甲須待教育主管機關核准該解聘處分後,始得訴請撤銷該核准處分
(C)甲於教育主管機關核准解聘處分前,即得循申訴、再申訴途徑請求撤銷該解聘處分
(D)甲須待教育主管機關核准該解聘處分後,始得循申訴、再申訴途徑確認聘任關係繼續
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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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Queena avatarQueena2022-06-29
C 98.7決議文第四段, 依教師法29條,主管機關核准前採申
訴、再申訴為特別救濟程序。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22-07-03
教師法42條
可以對學校有關個人之措施認違法或不當致損害權益
就可以為申訴再申訴
(然後教師救濟是雙軌制 也可以循訴願程序
Ina avatarIna2022-06-29
對學校做成解聘決定就可以救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