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題身分犯的問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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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是公務員 B是他朋友 A利用職務上的職權 教唆B去騙C的錢

這樣子A是犯教唆詐欺 然後有134條加重 B只是單純的詐欺罪

這樣子會用到31條第二項嗎?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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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George avatarGeorge2013-01-14
有雙重教唆故意 有教唆 從被教唆者之罪
利用職權完成犯罪 有加重
Aaliyah avatarAaliyah2013-01-19
31II是不純正身分犯的規定
Zanna avatarZanna2013-01-19
這樣需要去寫出31條第二項嗎?
Agnes avatarAgnes2013-01-24
不用
Iris avatarIris2013-01-26
應該這樣想 B是正犯A是共犯 A從屬於B之罪 但A為公務員
所以A要以134不純正瀆職罪加重其刑
Agnes avatarAgnes2013-01-29
B僅成立自己的罪名 與共犯身分加重事由無涉
所以B的部分根本沒有討論31條的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