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長年無法負擔家計可否訴請離婚 - 工作
By Sandy
at 2013-04-04T00:00
at 2013-04-0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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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的丈夫是名計程車司機 因為先天心臟性的疾病無法從事粗重或是劇烈的工作以至於我朋友不得不扛起家計從事八大行業 經歷了10年之久 我朋友已經撐不下去 也看不到有未來 婆婆也知道她的職業 也沒任何勸她離開那工作場所的念頭 想請問各位知識好友 我朋友的離婚訴訟 是否可行 勝訴機率高嗎?
已更新項目:
是的 他們沒有小孩的問題 我猜想應該是養不起所以沒這方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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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他們沒有小孩的問題 我猜想應該是養不起所以沒這方面的問題
All Comments
By Faithe
at 2013-04-05T09:32
at 2013-04-05T09:32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夫妻之一方,有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情形之一者,另一方才得以向法院請求離婚之判決。
我國離婚制度於2002年6月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裁判離婚」要件,夫妻分居達三年以上者,就可向法院訴請離婚。
不過,為避免此種離婚可能對不願離婚的一方顯失公平,或對未成年子女顯有不利,新法中賦予法院「把關」的權限,法官若斟酌一切情事認為有維持婚姻之必要時,得駁回離婚之訴。
此次對裁判離婚的修正,除維持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有責條款」,僅作文字修正外;同條第二項則引入歐美的「破綻主義」(或稱「無責主義」),規定「夫妻有難以維持共同生活之重大事由者,得向法院請求離婚;夫妻不繼續共同生活達三年以上者,亦同。」符合此「破綻事由」者,不論責任歸屬,夫或妻都可請求離婚。
沒有人會願意走上離婚這一步,但是如果離婚是造就兩人更幸福的未來,何嘗不是給自己及對方一個新機會呢?能夠協議離婚是最好不過的,但往往走上離婚一途時,早已彼此仇視,想要協議離婚是難上難,怎麼樣保障自身權益,就顯的格外重要。
以妳所敘述朋友之情況來看,主要原因在於經濟因素,造成家計維持的問題,本於夫妻理應同甘共苦,因此若以此作為訴請離婚之理由,似乎稍嫌不足,如果妳朋友她能夠證明,她們夫妻已感情不睦,形同陌路,夫妻間已無維持婚姻之必要的話,那要如願達到法院判決離婚,機率就會很高的。
簡單來說,夫妻感情之維繫,才是裁判離婚的重點。妳朋友可以朝這個方向去著墨,如此才容易獲得法院裁判離婚的。
以上提供妳參考
最後祝妳能順利解決問題,一切順心如意
By Belly
at 2013-04-07T12:14
at 2013-04-07T12:14
小巴常說:保險跟冒險只差一個字,意義卻是大不同!
一通電話、一次詢問。都是為自己的著想。
By Jake
at 2013-04-07T10:44
at 2013-04-07T10:44
By Cara
at 2013-04-07T22:48
at 2013-04-07T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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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Zora
at 2013-04-05T21:52
at 2013-04-05T21:52
By Poppy
at 2013-04-04T18:52
at 2013-04-04T18:52
這樣子,離婚是無法獲准的
只是因為無經濟能力
就要離婚
不符合民法離婚要件
夫妻本來就是要同甘苦共患難
2013-04-04 10:27:55 補充:
你如果以無經濟能力為理由
訴請離婚
保證不准
改其他理由吧
例如無法履行同居義務,因為先天心臟性的疾病
無法同房
這樣應該可以
By Olivia
at 2013-04-05T08:25
at 2013-04-05T08:25
如果沒有的話,單純只有夫妻二人,倒是可以試看看,離婚的機率應該挺高的。但是,因為家事事件,法院會評估的地方很多,避免敗訴,而讓雙方再次受到傷害,建議由專業的律師代為彙整相關資料及協助法院上的訴訟程序,離婚機率比較高點。如有需要轉介專業律師協助訴訟或是互相研究討論的地方,歡迎來信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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