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四天班的員工需提前多久告知不適任呢?. - 飲料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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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家的朋友們,我開業從事飲料店性質,我員工都以時薪制。請問來上班不到一個禮拜的員工我可以多久前告知他不適任呢?我需要給他遺散費嗎?那遺散費該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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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ith avatarEdith2013-06-11
"第16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勞工於接到
Noah avatarNoah2013-06-10
你看一下勞基法吧說不定有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