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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規定底是怎樣?不懂
我是工讀在飲料店做半個月我就想離開了
原本當時預計8月抵走人
7月底以告知
但因為某些原因提前8月10號就離開
但要離開前天我還有告知他們
結果一走 今天去銀行查帳 發現原本可以領5000的薪水卻變成800
當時覺得莫名其妙不知道是不是他們少匯款
打回去問才知道原來他們扣我之後每去上班
的錢..可是我當下馬上問工讀不是有做才有錢?
他說沒錯啊 可是之前員工守則上有寫到正職.工讀2天未到就以曠職扣薪...這是什麼邏輯?
根本就是在欺負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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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資方苛扣工資.
勞動基準法規定.除了當日薪資之外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進行額外之扣薪.
你後面沒有去做的時間.沒有工資.
也不能夠以任何名目去扣你前的工資.
如:曠職一天扣2日之類的定本就是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的.
因此這樣的內規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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