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不可分:訴之客觀預備合併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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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司法官一試,民法/民訴第75題》

甲主張:甲與乙就某不動產簽立買賣契約,約定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甲
已給付其中1,000 萬元,因乙未依約移轉所有權,依買賣關係請求乙移轉該不動產所有權
(先位之訴),倘法院認甲遲延給付買賣價金,乙解除買賣契約有理由,惟乙將其已付價
金全部沒收為違約金,顯然過高,應酌減違約金為 300 萬元,依回復原狀規定,請求乙返
還扣除違約金後之剩餘價金 700 萬元(備位之訴)。第一審認甲先位之訴無理由,備位之
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判決命乙返還價金 500萬元。甲就先位之訴判決提起上訴,
乙就敗訴部分未聲明上訴或附帶上訴,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A)第二審法院認甲先位之訴為有理由,應廢棄第一審先位之訴部分之判決,改判如甲
   先位聲明
(B)第二審法院認甲先位之訴為無理由,但違約金約定顯然過高,認酌減至三百萬元,
   始為合理,應廢棄第一審判決,改判命乙返還價金七百萬元
(C)第二審法院認甲先位之訴為有理由,惟甲並未就備位之訴聲明上訴,不得就備位聲
   明為審判
(D)第二審法院認甲先位之訴為有理由,應廢棄第一審全部之判決,改判如甲先位聲明



答案是(D),我選(C)

我的想法是:

既然甲就備位之訴沒有聲明上訴

則基於處分權主義&民事訴訟法第450條

法院僅得於甲聲明上訴之範圍內(先位之訴)為審判

法院即不得廢棄備位之訴



Google了一下,找到「最高法院72年度第8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二)」

似乎也是跟我採同樣見解

但很明顯的跟這題答案不合



所以,我的問題是:

1.我以上對於上訴範圍的操作有錯嘛?錯在哪?

2.承上,如果我的操作沒錯的話,那為什麼這題的答案會是(D),法條依據何在?



謝謝各位大德熱心解惑

也祝各位心想事成,早日上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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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Annie avatarAnnie2017-06-30
C...那不就會先訴勝訴、備位之訴一部勝訴一部敗訴...
Enid avatarEnid2017-07-02
甲僅就先位之訴聲明上訴..備位之訴因上訴不可分而發移審效力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17-07-04
該決議的前提是:原審原告先位之訴勝訴,跟此題不同。
Poppy avatarPoppy2017-07-07
可以參考83台上787判例
Erin avatarErin2017-07-08
預備合併其先後位之訴間的「附隨一體性」,能否突破
Hedda avatarHedda2017-07-13
處分權主義,本即是有爭議的問題。
Selena avatarSelena2017-07-16
另上訴不可分的效力僅止於阻卻原判決確定,未必表示
Michael avatarMichael2017-07-17
該不可分部分當然成為上訴審得加以審判的範圍。
Dorothy avatarDorothy2017-07-22
同times大,雖然是在考民訴,但不能切割實體法啊!
有可能買賣契約有效可請求移轉標的物所有權與契約解除後
給付遲延的遲延損害違約金同時勝訴嗎?
83年台上787就是意識到這一點才會認為,假使2審認經上訴
的先位聲明有理由時,即便後位聲明未經被告附帶上訴,也
要產生附隨一體性而同時廢棄1審備位聲明有理由部分,這
是客觀預備合併之訴先備位聲明不能並存的性質使然。
Noah avatarNoah2017-07-25
這案子先備位聲明看來是不能同時併存也沒有金額可分性(99
司電腦題),二審認先位有理由當然要全部廢棄,不可能有先
備位同時有理由的情況。至於你的疑惑,假設本題是二審也覺
得先位無理由,則此時應該維持原判,因為沒有人針對備位聲
明上訴,原因就是你講的處分權主義。
Emma avatarEmma2017-07-29
一審先位無理由變有理由,備位有理由變毋須審判,當然兩訴
都要廢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