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佔缺訓練 - 考試
By Carol
at 2015-04-04T17:57
at 2015-04-04T17:57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clmy (多喝水)》之銘言:
: 大家好,先生今年七月準備參加高普考
: 想確認若是幸運錄取的話
: 今年是否已經是以不佔缺訓練的方式來進行?
我國臺灣地區公務人員考選制度近年變革摘要
變革一:
103年
訓練期間-現職人員 - 參加公教人員保險 訓練期滿
\ -------> 參加公保
非現職人員 - 參加一般團體保險 及格
變革二:
104年(EX:稅務人員考試)
占缺訓練: 考試錄取-分發及報到-訓練(訓練期間支領"用人機關"的預算)
不占缺訓練: 考試錄取-訓練-分發及報到(訓練期間支領"訓練機關"的預算)
Reference: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公訓字第1032160884號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公訓字第103216088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2160884A00_ATTCH1.docx、2160884A00_ATTCH3.xls)
主旨:有關103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
(以下簡稱103年高普考試)錄取人員之「公務人
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一般團體保險」投保作業重點
及流程,請 查照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按銓敘部民國102年7月23日部退一字第1023743221
號函釋,自103年度之考試起,停止適用公務人員
考試錄取人員分配(發)占缺訓練(實習、試辦)
期間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次按103
年1月13日修正發布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占缺訓
練人員訓練期間,得比照用人機關(構)學校現職
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並參
加全民健康保險、一般保險。」第2項規定:「前項
一般保險之給付項目及支給標準,由保訓會會商相
關機關定之。所需經費由各用人機關(構)學校編
列預算支應。」第3項規定:「前2項修正條文,自
中華民國103年1月1日以後之考試錄取人員適用之。
……」第29條第1項規定:「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
,具所占職缺之法定任用資格,經銓敘部銓敘審定
者,其占缺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
二、休假及其他權益:……(二)其基於現職公務
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人員有關
法令辦理。」爰103年度起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占
缺訓練人員,已不得參加公保,而係參加一般保險
,惟符合訓練辦法第29條規定所稱「現職人員」,
仍維持原有公保,無須參加一般團體保險。
二、查103年高普考試將於103年10月17日及11月14日公告
分配結果,依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12條
規定:「考試錄取人員經分配後,應於報到通知送達
後之次日起10日內向用人機關報到。……」因此,請
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於考試錄取人員報到後,即依
本函為考試錄取人員辦理一般團體保險加保作業。
三、茲為因應並執行訓練辦法第27條規定,本會爰規劃考
試錄取人員一般保險給付項目及最高給付額度上限,
委託臺灣銀行採購部代理本會辦理「公務人員考試錄
取受訓人員一般團體保險」共同供應契約案(招標案
號:LP5-102080),經決標予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板橋分公司(以下簡稱泰安產物保險板橋分公司)
,並已簽署契約竣事,可供各用人機關(構)學校、
訓練機關(構)學校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利用,有效
期間自103年2月24日起至105年1月31日止。契約相關
資料已公布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政府電子採
購網」(網址為:http://web.pcc.gov.tw)。
四、旨揭一般團體保險相關資訊重點如下:
(一)給付項目:「死亡」及「殘廢」等2項。
(二)最高給付額度上限及費率:依考試錄取人員考試等級
及是否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分定之,給付額度上限及費
率一覽表如附件1。
(三)保險費:依考試錄取人員投保條件及投保期間計算保
險費,每人保險費一覽表如附件2。
(四)作業流程:
1、請貴機關於考試錄取人員報到當日,先予釐清該員
是否有訓練辦法第29條規定之適用(機關人事人員
為善盡瞭解確認之責,可先向銓敘部確認):
(1)倘該員確係符合訓練辦法第29條規定所稱「現職
人員」,仍維持原有公保,無須參加一般團體保
險。
(2)倘該員確非屬訓練辦法第29條規定所稱「現職人
員」,或無法確定者,則投保一般團體保險。惟
前揭無法確定者,倘嗣經銓敘部審定符合訓練辦
法第29條規定所稱「現職人員」,則應辦理一般
團體保險退保,另行加入公保。
2、投保、退保作業:
(1)投保:
甲、貴機關應於考試錄取人員報到之日,即為其辦
理投保並告知保險權利相關事項,填具被保險
人名冊表經審核無誤後,以電子郵件或傳真並
郵寄泰安產物保險板橋分公司辦理。該公司收
受正本文件10個工作日後,寄送保單及收據正
本至貴機關,屆時再將保費匯入泰安產物保險
板橋分公司指定帳戶。
乙、依訓練辦法第25條、第31條、第42條規定加計
或延長實務訓練期間者,另行填具被保險人名
冊表(按:與上開程序相同)。另繳交加計或
延長實務訓練期間之短期保費(按:參照契約
價格一覽表所定保費,未滿1個月仍以1個月計
算)。
(2)退保:依訓練辦法規定縮短實務訓練、停止訓練
或廢止受訓資格者:請填具退保批改申請書,並
提供匯款帳戶影本,以電子郵件或傳真並郵寄泰
安產物保險板橋分公司辦理。該公司收受正本文
件後,將退費至貴機關指定帳戶。
(五)另考試錄取受訓人員訓練期滿後,一般團體保險即
自動終止,無須辦理退保,倘該員基礎訓練及實務
訓練成績均及格,屆時請貴機關人事單位應為其投
保公保。
(六)至理賠內容、申請步驟及文件等,屆時請詳見保險
手冊。
五、旨揭一般團體保險操作說明、手冊及相關表件等資料
,並刊登於本會全球資訊網(http://www.csptc.gov
.tw)「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一般團體保險專
區」,請貴機關(構)學校自行下載參考應用(泰安
產物保險公司服務專線:02-22531597分機122或158)
。
--
: 大家好,先生今年七月準備參加高普考
: 想確認若是幸運錄取的話
: 今年是否已經是以不佔缺訓練的方式來進行?
我國臺灣地區公務人員考選制度近年變革摘要
變革一:
103年
訓練期間-現職人員 - 參加公教人員保險 訓練期滿
\ -------> 參加公保
非現職人員 - 參加一般團體保險 及格
變革二:
104年(EX:稅務人員考試)
占缺訓練: 考試錄取-分發及報到-訓練(訓練期間支領"用人機關"的預算)
不占缺訓練: 考試錄取-訓練-分發及報到(訓練期間支領"訓練機關"的預算)
Reference: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公訓字第1032160884號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公訓字第103216088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2160884A00_ATTCH1.docx、2160884A00_ATTCH3.xls)
主旨:有關103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
(以下簡稱103年高普考試)錄取人員之「公務人
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一般團體保險」投保作業重點
及流程,請 查照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按銓敘部民國102年7月23日部退一字第1023743221
號函釋,自103年度之考試起,停止適用公務人員
考試錄取人員分配(發)占缺訓練(實習、試辦)
期間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次按103
年1月13日修正發布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占缺訓
練人員訓練期間,得比照用人機關(構)學校現職
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並參
加全民健康保險、一般保險。」第2項規定:「前項
一般保險之給付項目及支給標準,由保訓會會商相
關機關定之。所需經費由各用人機關(構)學校編
列預算支應。」第3項規定:「前2項修正條文,自
中華民國103年1月1日以後之考試錄取人員適用之。
……」第29條第1項規定:「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
,具所占職缺之法定任用資格,經銓敘部銓敘審定
者,其占缺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
二、休假及其他權益:……(二)其基於現職公務
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人員有關
法令辦理。」爰103年度起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占
缺訓練人員,已不得參加公保,而係參加一般保險
,惟符合訓練辦法第29條規定所稱「現職人員」,
仍維持原有公保,無須參加一般團體保險。
二、查103年高普考試將於103年10月17日及11月14日公告
分配結果,依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12條
規定:「考試錄取人員經分配後,應於報到通知送達
後之次日起10日內向用人機關報到。……」因此,請
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於考試錄取人員報到後,即依
本函為考試錄取人員辦理一般團體保險加保作業。
三、茲為因應並執行訓練辦法第27條規定,本會爰規劃考
試錄取人員一般保險給付項目及最高給付額度上限,
委託臺灣銀行採購部代理本會辦理「公務人員考試錄
取受訓人員一般團體保險」共同供應契約案(招標案
號:LP5-102080),經決標予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板橋分公司(以下簡稱泰安產物保險板橋分公司)
,並已簽署契約竣事,可供各用人機關(構)學校、
訓練機關(構)學校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利用,有效
期間自103年2月24日起至105年1月31日止。契約相關
資料已公布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政府電子採
購網」(網址為:http://web.pcc.gov.tw)。
四、旨揭一般團體保險相關資訊重點如下:
(一)給付項目:「死亡」及「殘廢」等2項。
(二)最高給付額度上限及費率:依考試錄取人員考試等級
及是否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分定之,給付額度上限及費
率一覽表如附件1。
(三)保險費:依考試錄取人員投保條件及投保期間計算保
險費,每人保險費一覽表如附件2。
(四)作業流程:
1、請貴機關於考試錄取人員報到當日,先予釐清該員
是否有訓練辦法第29條規定之適用(機關人事人員
為善盡瞭解確認之責,可先向銓敘部確認):
(1)倘該員確係符合訓練辦法第29條規定所稱「現職
人員」,仍維持原有公保,無須參加一般團體保
險。
(2)倘該員確非屬訓練辦法第29條規定所稱「現職人
員」,或無法確定者,則投保一般團體保險。惟
前揭無法確定者,倘嗣經銓敘部審定符合訓練辦
法第29條規定所稱「現職人員」,則應辦理一般
團體保險退保,另行加入公保。
2、投保、退保作業:
(1)投保:
甲、貴機關應於考試錄取人員報到之日,即為其辦
理投保並告知保險權利相關事項,填具被保險
人名冊表經審核無誤後,以電子郵件或傳真並
郵寄泰安產物保險板橋分公司辦理。該公司收
受正本文件10個工作日後,寄送保單及收據正
本至貴機關,屆時再將保費匯入泰安產物保險
板橋分公司指定帳戶。
乙、依訓練辦法第25條、第31條、第42條規定加計
或延長實務訓練期間者,另行填具被保險人名
冊表(按:與上開程序相同)。另繳交加計或
延長實務訓練期間之短期保費(按:參照契約
價格一覽表所定保費,未滿1個月仍以1個月計
算)。
(2)退保:依訓練辦法規定縮短實務訓練、停止訓練
或廢止受訓資格者:請填具退保批改申請書,並
提供匯款帳戶影本,以電子郵件或傳真並郵寄泰
安產物保險板橋分公司辦理。該公司收受正本文
件後,將退費至貴機關指定帳戶。
(五)另考試錄取受訓人員訓練期滿後,一般團體保險即
自動終止,無須辦理退保,倘該員基礎訓練及實務
訓練成績均及格,屆時請貴機關人事單位應為其投
保公保。
(六)至理賠內容、申請步驟及文件等,屆時請詳見保險
手冊。
五、旨揭一般團體保險操作說明、手冊及相關表件等資料
,並刊登於本會全球資訊網(http://www.csptc.gov
.tw)「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一般團體保險專
區」,請貴機關(構)學校自行下載參考應用(泰安
產物保險公司服務專線:02-22531597分機122或158)
。
--
All Comments
By Kama
at 2015-04-06T11:47
at 2015-04-06T11:47
By Dora
at 2015-04-10T20:25
at 2015-04-10T20:25
By Rosalind
at 2015-04-15T19:58
at 2015-04-15T19:58
Related Posts
人身考試
By Freda
at 2015-04-04T16:46
at 2015-04-04T16:46
[資料庫]主鍵與外鍵的疑問
By David
at 2015-04-04T16:45
at 2015-04-04T16:45
關於氣象類科
By Lucy
at 2015-04-04T16:27
at 2015-04-04T16:27
公文無須挪抬
By Oliver
at 2015-04-04T14:26
at 2015-04-04T14:26
電路學問題
By Robert
at 2015-04-04T13:45
at 2015-04-04T1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