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輩們好
我在高點金律師的講義上
竊盜及強盜的"不法之所有意圖"寫著
"實務上認為只要行為人認為有債權(即使是賭債)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
就是為了賭債而竊盜或強盜,因欠缺不法所有意圖而不該當犯罪。
但是恐嚇取財罪有一則實務(82台上1959判決)
"賭債屬於自然債務,債務人拒絕給付時,債權人若以之作為訴訟上請求給付之標的,既
不得准許,其在刑事法上亦屬不法原因而取得之債權,即不受法律保護。如行為人為實現
該項權利,以恐嚇方法施於對方,使其心生畏怖者,不能謂不該當第346條第一.二項恐嚇
罪"
這個實務是指為了賭債而恐嚇別人亦為犯罪
為何恐嚇罪跟竊盜及強盜罪的見解會不一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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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高點金律師的講義上
竊盜及強盜的"不法之所有意圖"寫著
"實務上認為只要行為人認為有債權(即使是賭債)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
就是為了賭債而竊盜或強盜,因欠缺不法所有意圖而不該當犯罪。
但是恐嚇取財罪有一則實務(82台上1959判決)
"賭債屬於自然債務,債務人拒絕給付時,債權人若以之作為訴訟上請求給付之標的,既
不得准許,其在刑事法上亦屬不法原因而取得之債權,即不受法律保護。如行為人為實現
該項權利,以恐嚇方法施於對方,使其心生畏怖者,不能謂不該當第346條第一.二項恐嚇
罪"
這個實務是指為了賭債而恐嚇別人亦為犯罪
為何恐嚇罪跟竊盜及強盜罪的見解會不一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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