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題目:出自政大風管107民法第一題
以下題目為求方便省略部分無關文字
甲以其配偶乙為被保險人向A公司投保80萬,辭後乙登山遭遇颱風,音訊全無。甲與若干年後死心,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並取得裁定後,向A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於取得全額給付後,出國行遍各地治癒傷痛,僅餘5萬後返國。豈料甲於返國後,得知乙並未死亡,而是與其外遇對象共同生活。
請問:乙聲請法院撤銷死亡宣告獲准後,A公司請求甲返還全部保險金,甲則主張其僅須返還現存利益5萬。雙方何者主張較有理?
(二)疑問
此題應是透過民法182第1項善意受領人的返還範圍來解,甲僅須返還現存利益5萬。
我的疑問有二
(1)總體財產觀察法和個別財產觀察法到底應如何區分,有大大能舉例一下嗎?翻了一些書仍不太清楚。
(2)若本題題目有提及甲有在國外利用保金買紀念品回家,此時這些紀念品應算是「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
那麼依據總體財產觀察法甲的總體財產有增加(5萬+紀念品),所以除了5萬之外,紀念品也要一起還嗎?如果要還需要將紀念品轉換成金錢嗎?
以上問題,小弟資質愚鈍,望請各位高手開示,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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