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與侵權行為之起算問題 - 考試

Table of Contents

甲竊取乙之物,以市價1000轉賣,三年後該物市價1500

小弟看書上說不當得利在算價額時點是以請求權成立時,
而實務見解(107台上402)侵權行為時點是起訴或請求時。

照這個邏輯
乙對甲主張不當得利的話,是依181但書請求1000元
而主張侵權行為的話(假設時效未完成),三年後起訴是請求1500元
請問這邏輯是否正確? 如果是正確的話....為什麼時點會不同(想問法理)


--

All Comments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21-03-26
啊...為什麼不倒過來 用侵權行為請求
雖然197條1項消滅時效是2-10年
但是依同條2項消滅時效過期仍可以用不當得利請求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21-03-30
然後不當得利沒另定消滅時效回歸一般規定125條;15年
就算侵權行為時效完成後還有額外5年能請求不當得利 然後依
177條2項請求不法管理全額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