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於不能未遂有個問題想請教大家:
97年台上351號中提到具體危險說有舉一個例子:
「行為人自信有超能力,持其明知無殺傷力,但外觀完好,
足使一般人均誤認有殺傷力之手槍殺人」
雖然他是假槍,但客觀第三人也難以辨別,會認為足以構成具體危險
所以不成立不能未遂 (??)
我想請問,以此例而言,用「重大無知說」該怎麼解呢?
「自信有超能力可以用假槍殺人」,感覺就是重大無知耶,
這樣不是就跟具體危險說的結論不同了嗎?
我是刑法新手,麻煩各位指點,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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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台上351號中提到具體危險說有舉一個例子:
「行為人自信有超能力,持其明知無殺傷力,但外觀完好,
足使一般人均誤認有殺傷力之手槍殺人」
雖然他是假槍,但客觀第三人也難以辨別,會認為足以構成具體危險
所以不成立不能未遂 (??)
我想請問,以此例而言,用「重大無知說」該怎麼解呢?
「自信有超能力可以用假槍殺人」,感覺就是重大無知耶,
這樣不是就跟具體危險說的結論不同了嗎?
我是刑法新手,麻煩各位指點,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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