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低(低)收入戶(單親家庭)申請條件 - 工作
By Ethan
at 2009-02-26T00:00
at 2009-02-2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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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人最近剛貸款440萬買房子
所有存摺加起來超過15萬以上
目前有工作 可沒有薪資轉帳是領現金的
想請問一下 政府會查看存摺裡面的金額期限是半年內的金額還是多久的呢?
中低的條件
1.全家不動產不得超過500萬元
2.存摺不得超過15萬(是指全部的存款嗎?)
單親家庭的
因為我已經離婚了..我有2個兒子
可是我只有一個小孩的監護權
可是我實際上是扶養2個小孩子
目前剛貸款440萬買房子
存摺裡面有錢 但不是我本人的 這樣會有影響嗎?
所有存摺加起來超過15萬以上
目前有工作 可沒有薪資轉帳是領現金的
想請問一下 政府會查看存摺裡面的金額期限是半年內的金額還是多久的呢?
中低的條件
1.全家不動產不得超過500萬元
2.存摺不得超過15萬(是指全部的存款嗎?)
單親家庭的
因為我已經離婚了..我有2個兒子
可是我只有一個小孩的監護權
可是我實際上是扶養2個小孩子
目前剛貸款440萬買房子
存摺裡面有錢 但不是我本人的 這樣會有影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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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ethany
at 2009-02-27T12:16
at 2009-02-27T12:16
有人以為有貸款、負債,或夫妻或父(母)、子(女)分戶(請參社會救助法第5條),或沒工作就沒有收入(請見同法第5-3條),可以申請低收入戶,這是錯誤觀念。
98年低收入戶審核標準:
一、最低生活費:台北市:98年14,558元。台北縣:98年10,792元。台灣省:98年9,660元。高雄市:98年11,309元。
*家庭總收入定義,請自行上網查詢社會救助法第5-1條。
二、動產:含存款本息、有價證券投資、理賠金等,台灣銀行全年平均值一年定期存款固定利率2.401%。全戶平均每人每年不可超過下列金額:臺灣地區:98年7萬5千元。臺北市:全家人口之存款(含股票投資)平均每人不超過新臺幣15萬。高雄市:全家人口4口以內(含4口)之家庭,存款本金不超過新台幣30萬元整 ;逾4口者,每增加1口增加5萬元。臺北縣:每人每年未超過55,000元。
三、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土地以公告現值為準。房屋以稅捐機關核定為準。臺灣地區及臺北縣、高雄市:260萬元。→出嫁女兒要算娘家父母不動產應繼份。臺北市:500萬元。
但下列土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列入家庭之不動產計算:1、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或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或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及墳墓用地。2、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
丁、有工作能力者,不管有沒有工作,至少以最低工資17,280元計算。
所謂全戶,不以同一戶籍為限,法源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一項:『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1、配偶。2、一親等之直系血親。3、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4、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本法第5條,係依據民法親屬篇民法1114條【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至於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限於字數請自行上網至全國法規資料庫,點選社會救助法第5條。
低收入戶
甲、定義:社會救助法第4條: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低收入戶申請
補助對象: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並符合下列條件者
1.家庭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平均每人每月低於最低生活費用
(97年即9,829元,但有工作能力而未就業者,以基本工資23,841元核計)。
2.全家人口之現金(含存款本金、利息)、有價證券及投資合計金額每人每年未超過55,000元。
3.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金額未超過260萬元。
補助標準:
1.全民健康保險費全額由政府補助,享免費醫療。
2.生活費補助:
(1)一款低收入戶:戶內每人每月發給生活費7,100元。
(2)二款低收入戶:每戶每月補助家庭生活費4,000元。
(3)二、三款低收入戶:戶內15歲以下兒童每人每月發給1,800元。
(4)二、三款低收入戶:高中(職)以上在學學生每名每月發給在學生活補助費4,000元。(進修部、夜間部除外)
(5)戶內如有身心障礙或老人另發給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或老人生活津貼,老人領有中度以上殘障手冊者,加發1,000元。
應備文件:
1.全戶戶籍謄本(包括所有兒子、女兒)
2.全戶所得及財產資料(包括所有兒子、女兒)
3.申請人父母親戶籍、所得及財產資料
4.最近1年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申請人、配偶、殘障者及老人均需附)
5.同意書及印章(申請人、配偶、殘障者及老人均需附,有溢領時,供縣府追繳用)
6.子女切結書(申請人及戶內直系血親,須填妥並蓋章)
7.其他:
(1)協議離婚未滿3年者須附前配偶戶籍及稅籍資料
(2)大陸配偶之居留證及工作證影本
(3)外籍配偶居留證及護照影本
(4)殘障者附殘障手冊影本
(5)15歲以上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6)醫院診斷書(須由公立醫院或財團法人醫院開立)
(7)服役、服刑、失蹤證明
(8)榮民院外就養金證明
(9)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
(10)彩券經銷證及銷售證明
(11)代理人身分證及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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