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可申請嗎 - 工作

Suhail Hany avatar
By Suhail Hany
at 2009-04-14T00:00

Table of Contents

如題~
一個父親32歲有工作,獨自扶養兩個小孩
一個9歲一個13歲..已離婚的單親家庭
父親三人在外租房子住,薪水只有25000元
1.沒車子沒房子...請問他可以申請補助嗎?
爬文過了~只想知道他有無資格?
2.申請的文件需要什麼?
3.他的父母親未超過65歲,但都無工作,有房子
有兄弟姊妹,但沒同住..這有關係嗎?
4.大概一個月可以申請到多少補助?
Update:
pp~
他去詢問過了...但是里長說要到公所詢問
我想先知道可不可辦理
因為他要是請假去辦理的話會扣全勤
到時候不能辦理又少了全勤的錢
那個月不就過的更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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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lma avatar
By Elma
at 2009-04-17T01:09
【低收入戶資格】規定如下:
 (一)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1項規定:「前條第一項所稱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
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二)另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
「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得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依社會救助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
「本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特定境遇單親家庭,指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未滿十八歲未婚仍在學子女之家庭:
一、配偶死亡。
二、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三、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或因受家庭暴力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四、因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
五、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申請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十八歲至二十五歲在國內就讀屬於本法第五條之三第一款規定學校子女,或獨自照顧無生活自理能力身心障礙子女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及財政能力,認定其為特定境遇單親家庭。」
 (三)內政部95年9月7日台內社字第0950136698號函公告事項一規定:「臺灣省動產每人每年新臺幣5萬5,000元,不動產每戶新臺幣260萬元。」
 (四)內政部95年9月7日台內社字第095014232號函公告事項規定:「96年度臺灣省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新臺幣9,509元。」(97年則為新臺幣9,829元)。
三、有關低收入戶申請為民眾之權益,公所不得拒絕民眾申請,得逕向***鄉公所提出低收入戶申請,將依相關文件及法令規定據以審核資格。
●資料來源:http://www.dk101.com/batch.viewlink.php?itemid=740...
依個人看法,你問題內容是符合補助規定的;另外,他戶籍地的里長如果連這種照顧弱勢家庭的基本知識都沒有,動輒要里民問公所,如何服務里民?選這種里長幹嘛?
2009-04-14 14:07:32 補充:
關於『低收入戶』的資格小檔案:
一、低收入戶的資格認列為:
1、低收入戶,係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 以下者。
(96年度臺灣省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新臺幣9,509元;台北 市14,881元;高雄市10,708元)。
2、動產每人每年不超過55,000元,不動產每戶不超過260萬元。
二、全家人口範圍應包括
(1)配偶。
(2)直系血親。
(3)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
(4)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2009-04-14 14:07:51 補充:
三、審查從嚴:
最近政府社會救助的補助標準(新版社會救助法於2005年1月19日修正公布),對於非同居的公婆或父母之財產皆嚴格列入計算。
故近年越來越多家庭被剔除於低收入戶資格。
簡單說,若女方已結婚,則需把公婆經濟納入計算;
若女方協議離婚,所得計算需把原生父母經濟納入計算,而實際的社會弱勢的情況,很多是因為親屬的照顧資源薄弱,甚至已失聯,因此,沒有居住一起或經濟往來的申請者,因為會因長輩有不動產等(例如:鄉下無法變賣、也無法居住的祖產),就可能併入申請者的財產,致使申請者無法獲得補助。
2009-04-14 14:08:04 補充:
四、配套措失:
政府於今年另推出[弱勢家庭脫困計畫],即為補助前述社會救助體系不足,只要是因各種不可完全歸咎於個人理由導致家庭突遭變故而陷入困境,需救助的非低收入戶,或處在貧窮邊緣生活困頓的家庭,可透過1957專線,整合內政部、勞委會及地方政府等相關單位共同推動,提供急難救助、緊急醫療補助、精神疾病診斷與治療、就業扶助、助學措施、法律扶助等多面向福利措施,協助經濟弱勢家庭逐漸自立自強、脫離貧困。
2009-04-14 14:24:08 補充:
(三)扶助等級:依臺灣省、福建省低收入戶扶助等級之規定:
1.第一款:全家人口均無工作能力,無收益及恆產。
2.第二款:全家人口中有工作能力者在總人口數三分之一以下,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三分之二以下。
3.第三款: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逾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且在最低生活費以下。
●如果已經排除財產計算限制門檻,你最低限度是符合【扶助等級】第三款規定;權益靠自己爭取,只要有一線生機就不能放棄!如有未能排除的困難,衷心盼望撥打【1957】專線,循求援助。
Rae avatar
By Rae
at 2009-04-16T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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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ga avatar
By Olga
at 2009-04-14T10:39
單就所得審核:只有設籍台北市才有可能通過低收入戶
Anonymous avatar
By Anonymous
at 2009-04-18T04:42
如果去調戶籍騰本出來--戶口內只有父親及2個小孩是有機會通過低收--但是你說是租房子並未說明戶籍在哪--如果戶籍內有其它人那麼其它人的財產所得也會一起並入計算喔
請你準備
一..全戶的戶籍騰本-郵局存簿(包含小朋友都要)-身份證-印章
二..父親的勞保資料卡--勞保局申請
三..父親及二個小朋友的財產所得表--稅捐處申請
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就可以了
如果通過低收父親列冊但沒補助款可領--小孩每個月以第三款來說可以領取2200元的補助
另外我會建議你先請父親到家扶申請--應該可以通過家扶的扶助--小朋友每個月1700的補助金--準備的資料跟上面的差不多不過不須勞保卡及財產所得表--不過一起附上會更好--到家扶中心跟志工說明家裡的情況--家扶會派志工老師家裡訪視就這樣而已---很簡單吧
戶籍是最大的問題因你都沒說所以很難幫你做最好的說明--如果父親的戶籍跟父母兄弟一起會有點麻煩---不過好在父母或兄弟都沒有義務幫父親養小孩--所以如果父親的戶籍跟家人一起請你提醒他先到戶政事務所辦理*********分戶************將三個人的戶籍與家人分開比較申請得過低收的審核
至於單親兒少生活補助也是類似的準備東西到鄉鎮公所提出申請就可以了--不過如果具有低收的話是無法再領取政府相關的其它補助了喔
Isabella avatar
By Isabella
at 2009-04-17T13:11
1.自行計算會不會過件可參考我寫的內容http://lendavid.myweb.hinet.net/hl1234.htm
2.依您所述如果低收入戶不能過件的話,是比較適合申請單親家庭生活津貼,例如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每人每月領1600元或弱勢家庭兒少緊急生活扶助每月補助3000元補助期限六個月,經評估得再延長六個月
3.上述生活津貼視各縣市政府預算可能會有一點差距
4.兄弟姐妹如果有同一戶籍,在申請低收入戶就要合併計算人口及其財產收入
2009-04-22 09:04:14 補充:
補充一下,您應該是要去找里幹事,而不是里長伯,除非里長伯他有十足申辦經驗。
2009-04-22 15:04:21 補充:
看了大家熱烈的給您有關申辦低收的建議,我想補充下列幾點是關係到申辦低收的關鍵
1.〔應計算人口〕是指申請人本人+配偶+申請人的父母+申請人的子女,即使您是單親(獨自扶養子女),但離婚未滿十年的配偶仍要計算,又,同一戶籍地址不論分幾戶都要一起計算(除非您寫的切結書是有故意隱瞞事實者,最後還是會被追查討回)。
2.清楚了解應計算人口後,請到國稅局申請全部人的財稅清單,再依清單上登載的收入及動產+不動產,可得知是否符合低收標準
3.結果若是不符合申請低收,建議您申請其他的生活津貼,依您所述,對您比較有利的是單親或弱勢家庭相關生活津貼
Regina avatar
By Regina
at 2009-04-18T08:37
您好:
以下訊息您可參考一下:
社會保險:失業給付.失業勞工健保費補助等.. 02-23961266
就業服務:每月1萬元立即上工機會.就業職缺....0800777888
職業訓練:職訓課程.職訓補助費用或生活津貼等...0800777888
創業輔導:創業諮詢.創業課程...0800092957
子女協助:提供工讀機會.補助午餐費或學費.
就學貸款.02-77366336
住宅協助:每戶每月3000元租金補貼.緩繳房貸本息.02-87712863
社會救助:申請急難救助金.低收入戶生活扶助....1957
心理調適:心理治療輔導..0800788995
勞資爭議:勞工訴訟扶助...02-85902829
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
William avatar
By William
at 2009-04-16T05:06
申請低收入戶資格
低收入戶
甲、定義:社會救助法第4條: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乙、應備文件:
申請低收入戶應備妥:最近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所得及財產清單、全戶郵局存摺封面及2年內之內頁影印本、有工作要附最近3個月薪資證明,沒工作要附勞保投保證明、出嫁女兒戶籍謄本、切結書等,餘文件視個案而異,向戶籍所在地公所社會課或向村里幹事申請。
丙、98年低收入戶審核標準:
一、最低生活費:
台北市:98年14,558元。
台北縣:98年10,792元。
台灣省:98年9,660元。
高雄市:98年11,309元。
*家庭總收入定義,請自行上網查詢社會救助法第5-1條。
二、動產:含存款本息、有價證券投資、理賠金等,台灣銀行全年平均值一年定期存款固定利率2.401%。全戶平均每人每年不可超過下列金額:
臺灣地區:98年7萬5千元。
臺北市:全家人口之存款(含股票投資)平均每人不超過新臺幣15萬。
高雄市:全家人口4口以內(含4口)之家庭,存款本金不超過新台幣30萬元整;逾4口者,每增加1口增加5萬元。
臺北縣:每人每年未超過55,000元。
三、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土地以公告現值為準。房屋以稅捐機關核定為準。
臺灣地區及臺北縣、高雄市:260萬元。→出嫁女兒要算娘家父母不動產應繼份。
臺北市:500萬元。
但下列土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列入家庭之不動產計算:
1、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或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或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及墳墓用地。
2、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
丁、有工作能力者,不管有沒有工作,至少以最低工資17,280元計算。
依社會救助法第5-3條:本法所稱有工作能力,指16歲以上,未滿65歲,而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25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之學校,致不能工作。
二、
1、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或罹患嚴重傷、病,必須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
2、或獨自照顧特定身心障礙。
3、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
4、或受扶養親屬或獨自扶養6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5、婦女懷胎6個月以上至分娩後2個月內不能工作。
※中低收入戶要家中有65歲老人或有殘障手冊方可申請..

Catherine avatar
By Catherine
at 2009-04-15T18:43
低收入戶是要查三代直系血親ㄉ財產ㄉ,這位單親父親ㄉ問題在於父母未滿65歲為有工作能力ㄉ人,所以無法申請。
如果父母已滿65歲,則須查戶長本身,戶長ㄉ父母和小孩以及離異ㄉ配偶,全部ㄉ財產未超過標準(各縣市不同請自行爬文),你ㄇㄉ情況將會符合低收第三款,補助標準也請參考各縣市。
兄弟姐妹為旁系血親,故不會列入審核與否標準。
Sierra Rose avatar
By Sierra Rose
at 2009-04-17T05:23
你好~你可先去問當地的里長要如何申請~了~低收入戶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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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hany avatar
By Bethany
at 2009-04-1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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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ach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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