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未看後方開車門造成我騎乘機車手掌骨折 - 計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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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andy
at 2010-01-1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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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1-09我騎乘友人機車載車主不慎被計程車乘客開車門撞倒,計程車司機卻開車落跑,留下肇事乘客...但導致我"左手手掌閉鎖性骨折"。
當時因我疼痛不已友人急於送我到醫院急診,肇事者聲稱需趕至學校上課,無法一同與我前往醫院急診,便拿了新台幣一千元與名片請我先去醫院急診,抄了我的聯絡電話聲稱會與我聯絡,事發當晚肇事者用任職的學校電話與我聯繫,說明後天要出國出差於1/18號才回台灣,會請一位男性與我聯絡,雖已與她委託的男性友人聯繫到,但至今1/13了肇事者還未有一通電話關心受害的我..
於事後99-01-10我與友人(機車車主)到警察局偵查部報案及交警至出事現場拍照備案了。
我該怎麼保護自己的權利及得到應有的理賠呢?
有專業的人士可以告訴我嗎?
或可以告訴我還該準備什麼
或會得到什麼保障嗎?
Update:
醫生判斷我這兩星期若骨頭沒移動就不用開刀上鋼釘
若要開刀後遺症許多
Update 2:
不開刀也要3個月才會痊癒
Update 3:
我要具體的處理方式謝謝

All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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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Una
at 2010-01-15T03:38

不管對方因為何事ˋ作任何動作,開車門未注意,後方來車之疏忽事實俱在,已造成人員受傷,也已是既定的事實,就足以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已無庸置疑,100%會成立的。
本案除開車門的呈課之外,該計程車司機,應負起較高的責任比率 ,身為營業駕駛,有其義務與責任 ,警告乘客開車門時,應注意後方來車。
且會造成本事故的主因,是未緊靠路邊停車,且任意允許乘客下車 所致。
該司機已涉嫌觸犯業務過失傷害罪 ,所以該乘客的肇事責任,遠低於 該計程車司機。
於事後99-01-10我與友人(機車車主)到警察局偵查部報案及交警至出事現場拍照備案了。
實務上沒有備案 這個名詞存在"
只能稱為報案。
過失傷害屬[告訴乃論]案件,警員不可能ˋ也無權,主動要任何一方製作告訴筆錄,連法院也採[不告ˋ不理]原則。
所謂筆錄,是要正式進入訴訟稱之為筆錄,接受民眾報案[有人誤稱為備案],警方都在工作紀錄簿上登記ˋ備查,也稱之警訊資料。

注意!
報案也並不等於 提出告訴。
屬告訴乃論案件,警方根本就無權主動移送任何人,若被害人[你們]未表示要,要正式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告訴,本案就永遠躺在警局,你們根本就不會再,接獲任何進一步的通知。

我該怎麼保護自己的權利及得到應有的理賠呢?
有專業的人士可以告訴我嗎?
或可以告訴我還該準備什麼
或會得到什麼保障嗎?
除非該名乘客,自願自行負起完全責任,否則民事部分,應該會主張由該名計程車司機,分攤較高的 理賠額才對。
當初不該讓該計程車擅自離開!

當然你們是可以考慮,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免費],若雙方能達成協議進而和解,以免訟累當然最好。
惟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
且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
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先申請調解,更沒有說一定要經過二次調解失敗才能提出告訴,這都是[以訛傳訛]的錯誤訊息。
甚至有人就是拒絕和解,根本不將調解列入考慮,就是要加害人被起訴ˋ判刑。

不論是檢察官或法官,都無權強制命令雙方當事人,一定要進行調解程序,只要有任何一方,堅持表示[不願意調解],檢ˋ院方,唯有依法裁定ˋ判決。

開價多少是被害人你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
[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

理賠項目與標準:見以下列表: [依肇事比率分攤]


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追溯期限為二年。

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

一 : 醫療費用。

民法第191-2條:

以醫療收據為憑。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2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 ,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PS:
[本案若只是由該名乘客理賠 ,就與強制險的部分無關 ]


二 :減少勞動力損失。


民法第193條: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三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


民法第195條: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
在實務案例經驗中證實,開價過高的求償案件,只會造成一庭再一庭開,一審在一審 的上訴程序,演變成[更冗長的訴訟時日] ,最終任一方都沒能要到好處 。

訴訟乃不得已之手段,其冗長的程序很累人的,任何一種官司打下來,少則數月ˋ多則數年,造成雙方精疲力竭,其最終的判決結果,肯定都不是雙方原先所預期的結果。

告訴乃論案件,若有和解機會,儘可能雙方都能各退一步ˋ海闊天空。

懂法者雖然得以輕易告知法條所在,但也有其義務與責任告知求助者,利害關係之所在,尤其消耗人力ˋ物力ˋ財力之[訴訟成本],以上個人建議與提醒僅提供你作為參考。
Lucy avatar
By Lucy
at 2010-01-14T01:49
其實計程車也有責任該注意而未注意(肇事車主)
Tristan Cohan avatar
By Tristan Cohan
at 2010-01-13T19:43
已經備案了就不怕肇事者不理你啦
你等他回國在處理吧
手掌骨折看醫師說多久會痊癒,痊癒後是否有後遺症
然後再談賠償,這個責任要歸咎到過失的乘客,所以跟計程車司機無關
求償金額應該是看狀況!從三萬到三十萬都可以談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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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alind avatar
By Rosali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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