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一下,我是因為職業災害在開刀後4個月就被公司解僱了,那麼我在長庚開立診斷書只有九個月,後因轉至他院仍請領傷病給付滿兩年,可是一審二審法官只就長庚診斷書才判決職災九個月而已,也判定和公司勞僱關係仍然存在,未就我於他院的勞保傷病請領來認定我仍於職災期間,因當初不知道請領傷病診斷書不用再單附診斷書(一張100元如還蓋傷病申請書的話還要多100元,因公司未給薪資,至生活困苦,所以就未再另請診斷書了),因傷病申請表上就有了,是我在他院醫生告知,所以並未再另請診斷書,不過我請領傷病給付我都有影印起來,裡頭也註明了我何時恢復工作能力,醫生均把何時恢復工作內容的年月日打x不然就寫仍未恢復,這部分我該怎麼辦呢?
然而我向公司請求金額未達150萬,是不是就此不能再上訴了呢?法官�
然而我向公司請求金額未達150萬,是不是就此不能再上訴了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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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給你的建議是重要的證據務必當作攻擊重點
我就是類似案件的受害人,資方坑我的過程極為慎密複雜,所有社會上雇主慣用的伎倆他都用了
結果,耗時一年,我不但告贏雇主(司法程序),勞保局的強制執行也執行完畢,雇主乖乖將坑我的錢提繳到我的勞工個人帳戶情償了(行政程序)
原因很簡單,將司法程序與行證程序分開辦理,最後連雇主的律師都講了一句話『你太瞭解,值得我學習』